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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全文)二

2016年08月31日 09:33 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资料准备。一是准备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二是准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三是准备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四是准备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6)表册准备。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归户表。

2.权属调查

(1)发包方调查。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发包方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依法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发包方为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嘎查村、组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发包方为嘎查村、组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嘎查村、组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离或者合并、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调查,并在“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情况。

(2)承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农牧户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为基础,填写《承包方调查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及承包户“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新增、死亡等成员,并在备注栏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如新生、嫁入、入赘、嫁出、死亡、共有人、军官、在校生等情况)。承包方代表的确定和农牧户分家析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处理。

(3)承包地块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以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采取符合规范标准、农牧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如实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进行指界签章确认,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指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23号)要求,制作工作底图。地块调查指界、地块测量、地块分布图制作、计算面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执行。

3.制定嘎查村、组确权方案

嘎查村、组确权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开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

4.公示确认

(1)审核公示。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在嘎查村、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包括公示表和公示图,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2)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3)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

5.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按照嘎查村、组确权方案,依据公示确认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属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牧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6.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根据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牧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牧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由旗县市区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8.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以旗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9.档案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10.总结验收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要求,各旗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原则上采取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每个旗县市区都能通过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农村牧区重大改革事项,关系“三农三牧”工作全局。各旗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旗县市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各旗县市区要在农牧业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指定1名分管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各苏木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工作。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农经部门要全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农牧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并配合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农村牧区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研究有关政策;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要加强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三)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农牧民为主体,不能让农牧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非农、非牧人员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有关政策精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不能借确权使非法占用耕地合法化。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旗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加强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队伍。各旗县市区要制定培训计划,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权属调查工作前,要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相关人员、嘎查村干部和作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都得到专门的培训。

(五)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鼓励各旗县市区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区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工作。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涉及全区性的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对局部性问题,鼓励各地区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群众认可和接受的办法予以解决。

(六)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调度,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县市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全程质量监管。

(七)严格保密制度

各旗县市区要妥善保管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密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八)保障经费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全市除奈曼旗外其他8个旗县市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由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旗县市区四级共同承担。按自治区每亩25元测算标准,中央每亩补助10元,自治区每亩补助7元,市级每亩补助4元,旗县市区每亩自筹资金4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牧民收取费用。市及旗县市区确权推进工作经费由两级财政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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