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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实施细则

2016年09月22日 10:10 来源: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巴府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购房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贴及补贴对象

(一)凡在2016年5月30日之后(含5月30日)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签订了网签合同并备案的,可享受《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第四条购房补贴政策。

(二)凡农村居民在2016年5月30日之后(含5月30日)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在开发企业给予优惠以及网签合同备案后,可享受《措施》第五条购房补贴政策。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2016年5月30日之后(含5月30日)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在开发企业给予优惠以及网签合同备案后,可享受《措施》第五条购房补贴政策。

(四)老城区被征收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在2016年5月30日之后(含5月30日)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并在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在开发企业给予优惠以及网签合同备案后,可享受《措施》第五条购房补贴政策。

(五)在2016年5月30日以前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撤销后重新再进行备案的,凡重新备案的买受人与前撤销的合同买受人属于同一家庭(含未成年子女)的,不纳入《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购房补贴范围。

(六)购买二手房的,不纳入《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购房补贴范围。

(七)预售商品住房出售前,开发企业须告知商品住房买受人(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购买地下停车位财政补贴及补贴对象

(一)凡2016年5月30日之后(含5月30日)在同一项目购买住房和公摊面积以外的地下停车位,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享受《措施》第六条财政补贴政策。

(二)在2016年5月30日以前购买地下停车位,并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撤销后重新再进行备案的,凡重新备案的买受人与前撤销的合同买受人属于同一家庭(含未成年子女)的,不纳入《措施》第六条财政补贴范围。

(三)购买二手地下停车位的,不纳入《措施》第六条财政补贴范围。

三、住房租赁补贴及补贴对象

从2016年5月30日起,在我市就业地无自购住房而租赁住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可享受《措施》第七条租赁补贴政策。

四、适用区域界定及补贴标准

(一)新、老城区范围界定。

1、巴城老城区范围为南至南坝高速收费站,西至西华山隧道口,东至排垭村隧道口,北至大佛寺桥。

2、巴城新区为恩阳区城市规划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排垭村隧道口以东、土木垭隧道口以东。

3、各县自行界定新、老城区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巴城老城区按《措施》第四条购房补贴标准100元/平方米、第五条购房补贴标准100元/平方米、第六条购买地下停车位财政补贴标准3000元/个执行。

2、巴城新区按《措施》第四条购房补贴标准200元/平方米、第五条购房补贴标准200元/平方米、第六条购买地下停车位财政补贴标准7000元/个执行。

3、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套住房200元/月执行。

五、补贴资金来源

按市、县(区)税收征管范围,“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分级筹集补贴资金。

六、申请补贴受理时限

申请购房补贴和购买地下停车位补贴的购买人须于网签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七、申请资料

(一)申请《措施》第四条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可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bzcin.gov.cn)下载或购房补贴窗口领取;

2、购房人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5、购房人本人银行账号。

(二)申请《措施》第五条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可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bzcin.gov.cn)下载或购房补贴窗口领取;

2、购房人本人城镇居民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5、购房人本人银行账号;

6、该项目2016年3-5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细表;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保存单位加盖印章)以及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老城区被征收拆迁户还需提供2016年5月30日后(含5月3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签定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

(三)购买地下停车位申请《措施》第六条财政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领取表,可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bzcin.gov.cn)下载或购房补贴窗口领取;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5、购买人本人银行账号;

6、该项目2016年3-5月地下停车位销售价格明细表。

(四)住房租赁人申请《措施》第七条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领取表,可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bzcin.gov.cn)下载或购房补贴窗口领取;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4、租房者本人银行账号;

5、出租人为承租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保存单位加盖印章)、在巴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或调入人事档案证明以及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回乡创业人员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组织实施

(一)窗口设置。

市、县(区)分别设置财政补贴窗口。市级财政补贴窗口设在巴中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财政补贴发放的接件和初审工作;各县(区)补贴窗口的设置自行确定。

(二)审核程序。

1、财政补贴申请人到财政补贴窗口办理并递交相关资料。

2、巴中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级税收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备案合同、商品房租赁合同和实际补贴金额进行逐级审核;各县(区)税收征收范围内购房备案合同、实际补贴金额的审核程序由各县(区)确定。

3、资格审查结果每月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bzcin.gov.cn)购房补贴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资料送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申请人享受补贴资格的依据。属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兑现给购房申请人。

九、工作要求

(一)财政补贴申请人须据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已领取财政补贴的预售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须首先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二)各级财政补贴发放部门须加强风险防控,完善责任制度,健全监管机制。

(三)市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购买商品住房、地下停车位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提供的财政补贴申请表、财政补贴金额汇总表等资料负责清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财政局提供管户名册和纳税依据。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财政补贴发放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五)财政补贴发放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严格要件审核,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本细则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咨询监督电话:0827-2220029 0827-525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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