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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霍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6]1号(二)

2016年10月08日 10:28 来源:霍邱县国土资源局

地类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

倍数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旱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林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其他农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建设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未利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及《关于公布〈霍邱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13〕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制定分配方案。

2、社会保险安置。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合同面积为基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文件及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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