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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沧德片区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二)

2016年10月10日 09:11 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4、搬迁补偿费: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征收房屋搬迁费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2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生产性房屋造成的搬迁,搬迁补偿费通过评估确定。

5、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性房屋造成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户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生产性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通过评估确定。

6、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房屋被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产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已满三年不满五年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偿;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不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府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

7、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5%的货币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不享受货币补贴。

8、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补偿方式

本区域内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搬迁补偿费、奖励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货币补贴、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搬迁交房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

2、产权调换

安置楼选择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高层住宅楼。

(1)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搬迁补偿费、奖励期内签协议搬迁奖励费、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2)安置户型。区征收办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及多数被征收人意愿设计户型。

(3)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门、户内墙面刮白、麻地面;卫生间和厨房地面铺设瓷砖,墙面镶瓷砖到顶;菜盆、面盆、座便器安装齐全;水、电、暖、天然气入户;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两项开通费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5)调换方式

①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②区征收办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价格,折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

③被征收人每户独立一处房屋挑选安置房屋的面积不能超出折算回迁面积20平方米。

(6)结算方式

挑选安置楼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进行结算。选房后剩余的补偿款,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与被征收人。选房后应补交的房款,待交房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交清。

八、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此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预支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协议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进行结算,具体补偿标准按政府公布的执行。

九、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5%的奖励。

十、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办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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