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管理要求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在垦造水田建成后,及时做好土地确权和地籍档案资料的更新工作。土地权属调整应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前,应依据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
查和不动产登记发证成果,确定建设区域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地类、面积和权属信息等)。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成后,应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结合农作物生长期的实地影像和照片,以实际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与变更,并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至少3年的定期监测。
(2)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前,应依据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成果,明确建设区域内原有耕地质量等别。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成后,应参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结合本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以实际现状进行耕地质量等别的评价认定。
(3)应及时将与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立卷归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同时,应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
8 建后管护与利用
(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2)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成后,原则上保证一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茭白、菱角、莲藕、荸荠等水生农作物),应连续实施三年以上。因气候干旱或缺水,可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
附录:A. 垦造水田区域类型划分
B. 水田平整工程标准
C. 水田防洪排渍标准
D. 水田土壤理化性状质量标准
E. 土壤改良措施
附录A:垦造水田区域类型划分
区域类型 |
特征描述 |
平原低地区 |
近于平坦或地势起伏平缓的开阔陆地,一般海拔低于200m,地面起伏的相对高度小于10m的地形区域。包括河口三角洲和沿海平原低地。 |
沿海台地区 |
一般海拔低于80m,坡度小于10°,地势平缓。 |
丘陵区 |
地表起伏,坡度较缓,海拔一般在500m以下,相对高度在200m以下的地形区域。 |
山地区 |
通常具有陡坡,陡坡直达突出的脊部或单个极顶(尖削或圆形)、边缘受深谷切割的地形。海拔都在500m以上,并且相对高度超过200m的地形区域。 |
注:区域类型及特征描述引自《中国1:1000000地貌图制图规范》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
附录B:水田平整工程标准
区域类型 |
连片规模(亩) |
田块长度(m) |
田块宽度(m) |
田面平整度(cm) |
田埂宽度(cm) |
田埂高度(cm) |
横向坡降 |
纵向坡降 |
|
平原低地区 |
≥50 |
≥60 |
≥20 |
<3 |
20~50 |
20~50 |
﹤1/2000 |
﹤1/1500 |
|
沿海台地区 |
≥50 |
≥60 |
≥20 |
<3 |
20~50 |
20~50 |
﹤1/2000 |
﹤1/1500 |
|
丘 |
坡度 |
≥30 |
≥30 |
≥5 |
<5 |
20~50 |
20~50 |
﹤1/2000 |
﹤1/1500 |
≤15° |
|||||||||
坡度 |
≥20 |
≥15 |
≥3 |
20~50 |
20~50 |
﹤1/2000 |
﹤1/1500 |
||
>15° |
|||||||||
山 |
坡度 |
≥30 |
≥30 |
≥5 |
<5 |
20~50 |
20~50 |
﹤1/2000 |
﹤1/1500 |
≤15° |
|||||||||
坡度 |
≥20 |
≥15 |
≥3 |
20~50 |
20~50 |
﹤1/2000 |
﹤1/1500 |
||
>15° |
附录C:水田防洪排渍标准
区域类型 |
防洪标准 |
排涝标准 |
地下水位(m) |
平原低地区、沿海台地区 |
能抵抗20年一遇 |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2天排除 |
>0.5 |
丘陵区、山地区 |
能抵抗20年一遇 |
10年一遇日暴雨,雨后3天排除 |
>0.4 |
附录D:水田土壤理化性状质量标准
评价指标 |
有机质 % |
耕作层厚度 |
有效土体厚度(cm) |
土壤质地 |
土壤容重 |
pH值 |
(cm) |
(g/cm3) |
(水浸) |
||||
平原低地区 |
≥1.5 |
≥15 |
≥60 |
砂质壤土至粘土 |
1.0~1.4 |
5.5~8.0 |
沿海台地区 |
≥1.5 |
≥15 |
≥60 |
砂质壤土至粘土 |
1.0~1.4 |
5.0~8.0 |
丘陵区 |
≥1.0 |
≥12 |
≥40 |
砂质壤土至粘土 |
1.0~1.4 |
5.0~8.0 |
山地区 |
≥1.0 |
≥12 |
≥40 |
砂质壤土至粘土 |
1.0~1.4 |
5.0~8.0 |
附录E:土壤改良措施
土壤障碍类型 |
障碍描述 |
改良措施 |
瘠薄培肥型 |
耕层浅薄,有机质含量低、养分不足,易导致作物生长不良,产量低。 |
宜采用秸秆还田、绿肥翻压还田、增施有机肥、深耕、水旱轮作等措施,措施应连续实施3年以上。 |
过砂过粘型 |
土壤偏砂,养分含量低,保水保肥能力弱,土壤易板结、沉实,作物根系难于生长;土壤偏粘,则土壤通气性差,作物根系发育不良,水稻易倒伏。 |
宜采用增施有机肥、塘泥、客土、秸秆还田等措施,改善土壤结构,使其符合水田耕种要求。 |
酸化型 |
土壤pH偏酸,易产生铝毒,活化重金属。 |
施用生石灰或碱性土壤调理剂 |
可修复污染型 |
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引起稻米污染物含量超标。 |
应通过工程、生物、化学等方法进行修复,修复后土壤应符合GB15618-1995的规定。 |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