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土地政策

山西政府印发《山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全文)(二)

2016年11月17日 10:19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五)完善“两权”抵押登记制度。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在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农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两权”抵押登记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两权”抵押登记工作细则,采取审核、公示等方式,确保抵押物权属无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颁发他项权利证书。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体系。试点县(市、区)可以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科学设定交易规则,明确产权审查监督、组织交易、交易鉴证、风险防范等办法、步骤,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政府出资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试点县(市、区)要针对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出台相应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七)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试点县(市、区)应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和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试点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使用条件和补偿比例等;对风险补偿资金应实行专户专用,并足额划拨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应根据贷款发放情况适时扩大。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两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辖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试点县(市、区)开展针对“两权”抵押贷款的担保业务,给予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等一定担保费率优惠。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在试点县(市、区)开展业务。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两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激励贷款人放贷。

(八)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对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扎实推进试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评定,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省财政厅要督促试点县(市、区)及时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向试点县(市、区)提供农地确权底图。税务部门要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山西银监局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不良率及相关信贷责任的容忍度。山西保监局要引导辖内保险机构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保障水平,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四、试点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6年6月底前)。成立山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小组”),各试点县(市、区)相应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银行。试点县(市、区)要制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内容、实施步骤、工作措施等内容,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试点工作小组。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0月)。省试点工作小组要强化监督考核,在试点县(市、区)开展现场调研督导,督促落实各项配套措施;适时召开全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总结前期工作,交流推广经验,部署后期阶段工作。试点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总结,加快落实确权登记颁证、评估体系、抵押登记、流转交易、风险补偿、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措施,完善试点业务开展基础条件。金融机构要创新“两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涉农信贷服务水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12月)。试点县(市、区)总结先进经验,归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试点工作小组。省试点工作小组对全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工作报告,以省政府名义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试点工作小组由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法制办、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试点工作小组要落实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做好跟踪指导、专项统计、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在试点期内,每年年底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以省政府名义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省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相关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落实责任分工。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重要意义,把“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根据任务分工,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金融机构应对参与试点工作的基层行(社)在绩效评价、资源配置、信贷管理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试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评估机制、抵押登记、交易流转、风险补偿及抵押物风险处置等配套措施的落实,稳妥开展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制定“两权”抵押贷款信贷管理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开展工作督导。金融监管机构要健全有效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机制,重点防范信贷风险。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不明显、措施不得力的,及时进行指导督促和情况反馈。对试点工作成效比较明显、措施落实到位的,进行通报表彰。

(五)强化考核评估。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建立和完善“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监测考核及简报制度,明确监测考核对象、内容及时间要求,及时客观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纳入年度“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试点县(市、区)和省级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试点县(市、区)应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所在市人民银行会同当地银监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山西银监局汇总各市报告,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六)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引导和宣传推广力度,使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类主体熟悉了解业务办理流程和各项政策,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更多请关注山西省农村产权交易

推荐阅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有哪些基本条件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财产权?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特征!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