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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2016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二

2016年11月22日 09:15 来源:乌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节绩效考核

一、目标及范围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和兑现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范围为全县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政策的各镇、村、草原管护员、牧户。

二、考核标准

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及《乌兰县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县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三、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实县对镇逐级考核的办法,县级考核抽查牧户比例不得低于20%,镇级考核抽查牧户比例需达到50%。

绩效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两种方式,年度执行中考核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年终结合检查验收,重点考核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考核与生态畜牧业建设紧密结合,采取量化考核方式,分解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考核依据,确定单项分值进行综合考核。

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一是对牧户的考核。村工作小组和草原管护员对各牧户的禁牧、草畜平衡等进行考核,将补奖资金发放与草畜平衡、禁牧任务、效果相挂钩,以村为单位,提留30%的补奖资金,作为牧户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职责的绩效奖励资金,其余70%的补奖资金按“一卡通”直补到户。绩效奖励资金的发放以草原管护员评价为基本依据,由村委会综合考评确定分户的绩效奖励资金额度,考核结果在本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县农牧局和财政局,按“一卡通”兑现到户。对禁牧、草畜平衡等职责履行不好的牧户,扣减补奖绩效资金,其资金由村委会综合评定,提出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经县草原生态补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扣减的绩效资金用于为超载牲畜强行购买饲草料或草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最终确定用途。二是对草原管护员的考核。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管护员暂行管理办法》、《乌兰县草原生态保护管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草原监理站组织各镇政府对全县142名草原管护员的工作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管护员继续聘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管护员给与辞退。管护员考核与其补贴挂钩,扣出补贴的20%作为绩效考核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管护员不予发放绩效考核补贴,将扣出的这部分绩效补助作为优秀管护员的奖励资金。三是对村委会的考核。由补奖机制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镇政府对禁牧减畜工作进行考评,对职责履行到位、草原生态保护成效好的村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四是对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各镇(场)政府将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内容,考核结果要与草原补奖绩效奖励资金挂钩,对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成绩突出的镇(场)给予绩效奖励,并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不好的镇(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考核内容

(一) 组织管理

包括组织机构组建、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措施制定、目标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基础工作

包括牧户信息采集、档案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

(三)任务落实

禁牧任务落实、草畜平衡任务落实和补奖资金发放到牧户等情况。

(四)保障措施

包括制度落实、草原生态监测、政策宣传及培训、开展执法监督等情况。

五、绩效考核奖罚措施

1、禁牧绩效管理措施。对不履行禁牧的牧户且偷牧1次的,扣除禁牧绩效考核资金的30%,偷牧2次的扣除禁牧绩效考核资金的60%,偷牧3次以上的扣除全部禁牧绩效考核资金。对拒不落实禁牧的,不履行草原生态保护义务的牧户,与涉农扶持项目相挂钩。

2、草畜平衡绩效管理措施。对牲畜超载的牧户,用其草畜平衡的绩效考核资金强行让该牧户购买饲草料,购买时由县农牧部门负责统一进行购买,剩余资金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户。绩效考核资金不够用于购买超载牲畜饲草料的,由该牧户自行筹集资金或强行核减牲畜。对拒不落实减畜措施,不履行草原生态保护义务的牧户,与涉农扶持项目相挂钩。

3、奖励措施。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不安排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或其它开支。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兑现

第一节  资金概算

乌兰县2016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央财政补助奖励资金2911.47万元,其中:禁牧补助272.4万亩,每亩补助5.97元,补助资金1626.230万元;草畜平衡439.4万亩,每亩奖励2.925元,奖励资金1285.240万元。

第二节  资金管理及兑现方式

严格执行《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补奖资金使用和管理,设立资金专帐,实行分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级财政要设立补奖资金专账,下设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细账,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农牧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稳步推进和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要按照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认真核发补奖资金,做到补奖资金不超发、不剩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补助奖励资金的发放严格实行公示制,对牧户发放的资金数量、发放时间等在村级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采用“一卡通”方式现将补奖资金的70%直接发放到户,在绩效考核后,考核合格的牧户给与发放剩余30%的补奖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乌兰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绩效管理试点县工作方案》的要求将剩余的30%的补奖资金进行相应的处理。每次发放资金数量须在村级和合作社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农牧和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镇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面积落实、登记、公示、复核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补奖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补奖资金,严防挪用、截留和挤占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节  封顶保底措施

各镇按照2010年底政府发布的牧户、人口统计数据作为测算依据,综合考虑承包草原面积和牧业收入等因素,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总额度可实行封顶保底措施,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现象。实行封顶保底的镇将封顶保底措施确定后,报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六章   进度安排

整个工作分前期准备、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任务为: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6—7月。完成《乌兰县2016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待州级审核批复后,及时编制完成各镇《实施方案》,报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阶段(任务落实阶段)2016年7月—8月。结合各地实际,层层落实省、州下达的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9月—10月。各镇政府组织开展各项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工作,并按要求给牧民群众兑现补奖资金。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1月。总结2016年实施成果,逐级开展自查总结和完善整改,申请省、州级年度工作验收。同时,完善资料收集,做好补奖政策实施效益评估和分析,提交工作总结。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政策保障措施

一、认真执行草原法规和相关政策

草原补奖机制的落实,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县、镇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和《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发放对象,严格把好政策界限。

二、实施补奖增量资金发放与补奖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各镇(场)制定辖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或者牧户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情况量化考评指标,经村牧委会和草原管护员共同考评合格后并经草原监理部门复核通过后,将补奖增量资金发放给牧户;对于经村牧委会和草原管护员共同考评不合格的,扣发当年补奖增量资金,扣发的补奖增量资金可用于村牧委会发展畜牧业生产或第三产业。在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补奖资金折股量化发展股份制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生产。

三、加大后续产业扶持力度

支持牧民发展后续产业,引导和鼓励牧民自主创业和转产转业,增加收入,重点加大对村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吸纳更多牧民就业,转移富余劳动力;努力提高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在设施畜牧业、采集加工业、家庭特色种养殖业以及特色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业、民族手工艺产品制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加大牧民转移培训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结合游牧民定居工程,引导牧民加快草原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使草原资源适度集中,生产要素逐步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集聚,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实施划区轮牧、禁牧、休牧制度,加大舍饲、半舍饲养殖,推动畜牧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效益。

第二节  组织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县”的工作要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县政府总负责、县农牧部门为责任主体,各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为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任单位,负责补奖对象的确定、矛盾调解和仲裁,不得将矛盾上交,推卸责任。

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县政府同县农牧部门、各镇政府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目标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村(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负责禁牧区管护,县草原监理站在镇政府的配合下负责监督禁牧区的管护、减畜任务的落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县财政、农牧部门结合职能,切实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同时加大补奖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牧民自愿参与和支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落实,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奠定群众基础。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过程中,镇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为本辖区政策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县、镇、村(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层层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检查和考核,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农牧部门、镇政府、村委会、草原管护员、牧户层层签订责任合同,以牧户为对象,统一验收,兑现政策,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牧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健全落实管理制度

县农牧部门具体组织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实施、指导、监督、核查工作,协调做好《实施方案》审核报批。明确农牧部门的任务、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青海省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管理办法,对本地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落实进行规范科学的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做到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位”和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五到户”,按方案计划及时把补奖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三、加强草原管护员工作职责和考核

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确保人员的有效监管。一是协助县草原监理人员对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牲畜存栏量进行核查,对超载牲畜不按计划核减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及县级草原监理机构。二是对监管责任区的监管村委会、合作社及牧户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动态管理,发现违反禁牧令仍然放牧的,要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草原监理机构。同时,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护日志。三是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并积极开展草原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举报草原违法行为。

在明确草原管护员工作的同时,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和人员考核办法,确保对人员的有效监管。

在加强草原管护员工作的同时,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确保对人员的有效监管。年终对管护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于优秀管护员要实施奖励,可从不称职的管护员中按一定比例扣除,奖励给优秀管护员,来有效调动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有关技术服务,推动补奖机制工作

各部门、“四镇一场“要切实加强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草原监理部门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实际,督促、监督”四镇一场“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区域的实施方案,强化监测手段和条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制定合理载畜量和科学评估补奖政策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规范的补奖政策电子档案,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五、 组织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要切实加大政策引导、培训和宣传解释力度,要广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载体,准确解读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明确政策的红线和底线,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此外,还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编报工作,将工作进展、资金到位及政策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落实工作经费和整合惠民项目资金,确保实施效果

补奖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牧民的生产与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将补奖政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镇一场“需要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保障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要结合退牧还草、三江源生态工程、祁连山生态工程、草地生态畜牧业建设、扶贫、教育以及新牧区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形成保生态、惠民生、促和谐的统筹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整合资金,发挥政策的整体效能。同时,积极引导牧民群众用好、用活补奖资金,使生态补奖资金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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