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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

2017年01月13日 13:39 来源:江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七)推进立法,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配合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文件,适时出台污染场地验收技术规范、污染场地跟踪监测管理办法、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2.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铬、铅等重金属和滴滴涕、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兼顾镍、铜。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生猪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加快研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和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到2020年,完成国家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一批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防治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政府主导,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加强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财政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厅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鼓励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发布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等参与)

五、实施安排

(十)明确职责、强化目标考核。

1.明确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环保、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安监、林业等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设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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