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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2)

2017年02月08日 09:16 来源:央广网

第八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不得任意放宽管控要求。因国家和全省重大布局调整,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向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整理由、调整方案、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附相关依据。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出具初步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

(四)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五)如公示无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将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省级主管部门在调整完成后15日内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坚持严格保护、分级管控、损害追责、违法严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决不能逾越。建立“事前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确保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严格限制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分级管控,依据生态系统脆弱性、敏感性和服务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范围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石漠化敏感区;遗产地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公园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国家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森林公园划定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对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范围为: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其它生态保护红线区。

对二级管控区,除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外,允许适度的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对不破坏主导生态功能的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排污许可限值,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质量不降低。

国家和省重大工程确需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不断改善和提高主要生态功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生态保护项目应优先布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引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受保护地区遵循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思路,建立跨行政区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吸纳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恢复。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及时诫勉谈话;对盲目决策、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接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由禁止开发区、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重要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敏感区四部分组成。保护范围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重要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敏感区等12类区域。截至2016年8月底,保护面积(扣除重叠部分)为56236.1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1.92%。今后新设立的以上12类保护区域自动进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名录。

一、生态保护红线分类

(一)禁止开发区类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的生态地区。我省禁止开发区域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包括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此次将我省禁止开发区中的遗产地(不包括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九种类型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遗产地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地三个部分,全省遗产地类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2430.14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38%,其中世界自然遗产地3个,面积1286.7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0.73%;国家自然遗产地4个,面积624.59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0.36%;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1个,面积518.80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0.29%。

——风景名胜区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两部分,全省风景名胜区类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453.8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4.80%。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个,总面积3416.10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1.94%;省级风景名胜区53个,总面积5037.7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2.86%。

——自然保护区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州级自然保护区。全省自然保护区类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6395.39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3.6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面积2593.54平方公里;省级自然保护区6个,面积1049.33平方公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16个,面积2752.52平方公里。

——地质公园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世界级、国家级与省级地质公园。全省地质公园类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2174.0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1.23%,其中世界地质公园1个,面积为170平方公里;国家地质公园9个,总面积为1658.02平方公里;省级地质公园2个,总面积为346.00平方公里。

——森林公园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全省森林公园类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2543.6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1.44%,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5个,面积1606.94平方公里;省级森林公园32个,面积936.73平方公里。

——国家重要湿地类生态保护红线。全省国家重要湿地有2个,面积151.8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0.09%。

——国家湿地公园类生态保护红线。全省国家湿地公园37个,总面积592.8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0.334%。其中国家湿地公园36个,面积585.8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0.33%;国家城市湿地公园1个,面积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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