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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

2017年02月08日 09:16来源:央广网点击量:0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2月6日下午,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目前,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扣除重叠部分)已经达到56236.1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1.92%。

贵州将坝区优质耕地纳入生态红线范围进行保护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于2016年底,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作了划定。据统计,截止目前,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扣除重叠部分)为56236.1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1.92%。在各市(州)面积分布上,最高为贵安新区,占贵安新区规划总面积的41.89%;最低为毕节市,占毕节市国土面积的27.05%;在流域分布上,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红线面积分别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1.39%和10.53%。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确保了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关键物种及其繁衍地、栖息地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核心区域的有效保护。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称,今后贵州省新设立的12类保护区域将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名录,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除对生态红线区实施严格的分级管控之外,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保护不力或抉择导致生态造成生态破坏的将被问责。

针对贵州耕地资源稀缺、总量少、质量不高的现实,《办法》特别将贵州分布的坝区优质耕地保护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同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定了最严格的坝区耕地保护制度。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郭强介绍,2016年初,全省各地在坝区183万亩耕地中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类生态红线132万亩,保护率达到72.52%,保护面积比原来增加30万亩,保护率比原来提高了约17%。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处处长张韬表示,“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贵州将严格执行《办法》,确保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得到有效管控。”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 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具体包括:

(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

(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具体的目标责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和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管理协调。具体包括: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定和调整,将生态保护红线区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石漠化敏感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具体负责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类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省环境保护厅结合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约束。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指导各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衔接。具体负责世界和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省农委负责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有关农业用地、农业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省水利厅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河道、水库、灌渠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省林业厅负责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监管。

(九)省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一)设置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标志牌、警示牌和边界标志;

(二)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网络体系,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全方位监控;

(三)组织开展日常巡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严格执法;

(四)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生态功能进行定期评估,及时预警生态风险;

(五)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公众参与。

第七条 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以下简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基于我省实际,通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识别生态保护目标重点范围,对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空间叠加,衔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空间性规划,依法、科学划定。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出相应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初步范围,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整合;

(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基本范围;

(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对划定范围进行修改完善;

(四)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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