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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出炉(附全文)二

2017年02月20日 08:41 来源: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4.政策性贷款。对已经国家确认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9万人,按照人均3.5万元给予长期低息政策性贷款共计31.5亿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及包括同步搬迁人口在内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农户自筹资金。对国家确认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人均不超过3000元,同步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人均不超过10000元。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在稳定脱贫前,不得自行贷款或借款扩大住房建设面积。

6.其他贷款。规划范围内同步搬迁人口按人均5万元向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申请长期贷款。

7.地方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力,并整合相关渠道资金、社会资金等,支持规划范围内同步搬迁人口住房,以及包括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其他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对未经国家确认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通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举借地方政府债务、申请专项建设基金、向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申请长期贷款、群众自筹和各级财政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解决。

(三)资金偿还渠道

一是省财政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财政偿还。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银行收益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偿还。三是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提供的长期贷款(含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本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地方可用财力(含土地出让纯收益)还款。对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对随同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同步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省级财政贴息100%。对其他易地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结合省级财力状况提出相应贴息政策。各有关设区市政府统筹地方财力,支持所辖有搬迁任务的县(区)还款。

七、资金运作模式

(一)资金运作主体

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新设立、改造或在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中设立子公司方式,组建省级投融资主体,并同步组建县项目实施主体。

省级投融资主体。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组建河北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地搬迁公司)作为省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负责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和还款。省级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确保承接的各类资金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满足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安置需要。

县项目实施主体。每个有搬迁任务的县(区)都要确定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与河北易地搬迁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从河北易地搬迁公司获得资金,并按相关协议约定使用和偿还资金,负责按照与县(区)政府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组织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新建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建公司,由承建公司负责工程实施。

(二)资金运作流程

1.统一建房资金运作流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发展改革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县(区),由县项目实施主体直接补助到相应建档立卡人口搬迁安置具体项目。

专项建设基金。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分省控制规模,与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协商确定各自承担规模,由两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设立基金后,作为资本金注入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将基金资金拨付到县项目实施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筹集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县项目实施主体。

政策性贷款。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在国家政策确定限额内发放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贷款,所需资金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金融债券筹措。河北易地搬迁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承接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发放的低成本长期贷款。县项目实施主体从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承接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

2.农户自建住房资金运作流程

农户自建住房资金运作模式与统一建房总体相同,对自行建设住房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可将符合条件的资金按一定的标准依法合规予以补助。

(三)信贷资金运作模式

由市场化运作的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按照“统贷统还”模式承接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构建河北易地搬迁公司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之间顺畅的信贷资金衔接机制。省政府授权省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厅作为购买主体与河北易地搬迁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根据省有关部门汇总的市县贷款需求,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从银行获得资金。市(县)项目实施主体从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承接银行贷款,并按照本地实施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将信贷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信贷资金合规使用。

易地扶贫搬迁原有宅基地具备还耕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易地扶贫增减挂钩工作台账,对全省增减挂钩指标统一管理,指导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八、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脱贫发展

以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为扶持对象,立足安置区资源禀赋,依据不同搬迁安置模式,通过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支持发展特色农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等,探索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确保实现稳定脱贫。搬迁任务完成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剩余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后续扶持。

(一)发展特色农林业脱贫一批

对于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和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采取补贴补助、技能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发布、示范带动等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引导面向市场需求,发展特色种植、高效养殖、林下经济、设施农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确保每个家庭都有脱贫产业,每个有劳动力的家庭至少有一人掌握一门劳动技能。按照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制定安置区产业发展规划,择优发展水果、蔬菜、马铃薯、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中药材、食用菌、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科学规划种植、养殖业结构和布局,有序推进安置区特色种养业健康发展,大力发展高附加值农林产品;积极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在安置区培育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产业基地建设,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经纪人促流通的模式,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的多元股份合作模式,努力增加搬迁群众经营性收入。促进安置区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结合市场需求,加大农林业科技培训,科研机构、农林业技术推广部门对口建立技术示范点,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包点进户指导。在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中选择一批参与迁出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开发护林员岗位。

(二)发展劳务经济脱贫一批

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持续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对于依托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小城镇、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当地政府要努力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和劳务输出工作,鼓励引导他们向旅游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工业企业等二、三产业转移。加大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劳务输出培训投入,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掌握一项就业技能。健全安置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劳务对接,按照政府引导、部门主抓、中介搭桥、能人带动的方式,引导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就地就近就业或向经济活跃区域转移就业,确保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加快培育劳务中介机构,密切与用人企业的联系,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优先吸纳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就业,政府补助资金支持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务工。

(三)发展现代服务业脱贫一批

充分发挥县城、小城镇、中心村等区位优势,扶持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从事农副产品营销、餐饮、家政、仓储、配送等服务业。加强安置地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加快物流服务业发展,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安置区农业经营、管理和服务。加大电商扶贫培训力度,鼓励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开设网店和电子商务服务点,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参与度高、收益面广的旅游项目,支持本地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优先吸纳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就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健康养生、养老服务、乡村手工艺等产业,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

(四)资产收益扶贫脱贫一批

积极探索“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资产变股权、搬迁对象变股民”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对投入安置区的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占用集体土地的,通过赋予集体股权的方式,优先让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引导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等折价入股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动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增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安置地发展物业经济,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人,优先增加建档立卡人口财产性收入。

(五)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农村低保线与贫困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可以实施“以粮代赈”。搬迁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做好迁出地、迁入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迁入地落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医疗保障救助体系,明显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教育、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地县级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搬迁对象后顾之忧。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加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九、政策措施

(一)土地支持政策

县(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对全省46个国定贫困县(含涿鹿县赵家蓬区)和其他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所需增减挂钩指标予以全面保障。安排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要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区)倾斜。允许燕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地区县(区)、片区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将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流转使用。对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县(区)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允许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转让收益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用地规模。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易地扶贫搬迁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包、出租、转让,收益归原农户所有。

(二)住房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使用各级财政和河北易地搬迁公司提供的资金建设安置住房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企业无偿赠送面积除外),搬迁农户宅基地要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确实没有自筹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户,由地方政府统筹资金,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坚决防止贫困户因搬迁举债、因搬迁而难脱贫。按照一户一宅方案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户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对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面积,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搬迁农户个人承担,同时要坚决防止同步搬迁农户因住房大量举债而返贫。

易地扶贫搬迁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节约土地要求,采用增减挂钩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农户原有住房,应当拆除并复垦为耕地,不允许搬迁农户“两头占”。由地方政府对搬迁农户原有住房和宅基地予以依法征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地方政府可以采用激励政策,鼓励引导搬迁农户自行拆除旧房、自行复垦耕地。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且结构安全的旧房,其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经营,不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范围。

(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突出“精准脱贫”,在组织实施搬迁对象住房建设的同时,按照“五位一体”脱贫攻坚总体布局,坚持“两区同建”,同步谋划好现代农业、山区综合开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家庭手工业等项目,将扶持措施和效益落实到搬迁贫困户。鼓励各地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建设门面、摊位、柜台、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产权优先量化到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依托城镇、产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搬迁人口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积极扶持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从事农产品基地建设和规模化种养业。鼓励搬迁安置村通过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充分利用贫困村荒山荒坡、工业废弃地、农业大棚、鱼塘水面,采取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建设500千瓦以下的村级光伏电站。支持河北建设投资集团利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成立省级扶贫产业引导资金,用于符合搬迁地区资源条件、有利于搬迁人口就业安置的产业化项目,帮助转移安置人员实现就业。加强贫困人口就业培训,在城镇集中安置的,要确保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企业和产业化项目,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发展规模经营,连片开发,支持搬迁人口利用原有土地山林等资产入股,取得稳定收益。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将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资源、资产、资金等确权到户,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与搬迁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切实保证贫困户股金、租金、薪金收益的同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妥善解决安置小区后续管理服务等一系列问题。

(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拓展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就业途径,促进稳定就业。对青壮年劳动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搬迁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对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免费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技能偏低、就业困难并有培训意愿的搬迁人员,全部纳入全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对转为城镇户口的搬迁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鼓励企业招用“4050”搬迁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优先聘用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给予相关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户籍管理及社会保障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安置地公安机关可直接为申请人和同户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不需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对生活条件困难,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下的搬迁人员养老保险由安置地管理,60周岁以上的搬迁人员养老保险仍由原户籍地管理。搬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地人社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对搬迁进县城、进产业园区的家庭,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户,按相应政策予以重点保障。

(六)金融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措施,相关金融机构要搞好金融服务,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省农发行、省国开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做好配套融资规划、融资方案、融资模式设计工作,积极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扶贫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搬迁人口和安置区龙头企业提供产业信贷支持。

(七)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税费减免、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和县项目实施主体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推动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有机结合,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在省内利用节余指标供应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贫困老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八)易地扶贫搬迁与相关政策有机结合

鼓励易地扶贫搬迁与灾后重建有机结合,列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贫困县,对因灾返贫人口确需实施搬迁安置的,可以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对在中心村建设的集中安置区,支持叠加使用相关政策和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鼓励易地扶贫搬迁与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整体搬迁(一般指自然村)至城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建设或购买的安置住房是城镇国有土地上手续齐全房屋的易地扶贫搬迁村,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支持政策。

十、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配套政策和资金筹措方案、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建立完善省内工作协调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省级政策对接,督促县级切实把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县(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搬迁对象的组织动员、审查认定、安置区选址,以及落实建设用地和工程组织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后续产业发展、土地调整、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实现本辖区搬迁人口稳定脱贫。

搬迁过程中要同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迁入地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二)明确部门责任

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整合各类资源,创新政策举措,健全机制,主动作为,共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口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协调指导各市县(区)强化项目管理,抓好政策落实,促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监督考核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认真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安排使用、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脱贫效果等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制度。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台帐制度。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和贷后信贷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及时支付,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督查考核制度,形成定期督查、定期通报的机制。通过重点地区抽查、系统监测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市、县(区)扶贫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扶贫搬迁政策和工作成效宣传,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调动搬迁对象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光荣脱贫,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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