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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方式

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邮编:130051 


电子邮箱: jst-xxb@jl.gov.cn 


地图位置

公交路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近的公交站:

上海路、北京大街、呼伦路、新发路、上海路、欧亚新发、胜利公园、宁波路、清明街、新发路、好旺角、南京小学、48中、五马路(大经路)、省委、市妇产科医院(五马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近的公交车:

105路、137路、152路、361路副线、362路、61路、62路、80路、361路、8路、117路、273路、16路、241路、124路、280路、288路、246路、141路、264路、363路等。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建设厅更名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和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建材行业规划、改革和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增加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厅党组书记、厅长孙众志 

副厅长范强

副厅长刘萍

副厅长魏连章

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汤卫兵

副厅长袁忠凯 

副厅长包洪建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宋海燕 

副巡视员邢文忠 


组织结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联系电话:82752555,信访办:82752499,信息办:82752600


2、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联系电话:82752355


3、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联系电话:82752387  82752487


4、城市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提出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联系电话:82752507


5、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拟订全省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联系电话:82752399


6、建筑管理处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


联系电话:82752557,  施工办:82752559


7、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82752606 82752607


8、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联系电话:82752368


9、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联系电话:82752598


10、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联系电话:82752569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82752527


12、行业发展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各阶段谈判与监管;负责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82752539, 亚行办:82752536


13、综合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82752578


14、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联系电话:82752520


15、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联系电话::82752519


16、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联系电话: 82752875、82752876、82752877、82752878、82752880


17、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电话:82752517



直属单位

一、附属事业单位


1、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2、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4、吉林省建设厅城建档案馆

5、吉林省抗震防灾办公室

6、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7、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8、吉林省建设厅移民局

9、吉林省施工队伍管理办公室 

10、吉林省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直属事业单位


1、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3、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4、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

5、吉林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6、吉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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