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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附政策细则!

2022年04月29日 09:34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2022年4月25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2022年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那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附政策细则!

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摄图网

一、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规定是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其中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政策规定细则如下:

1.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2.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3.《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4.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5.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6.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7.自2022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二、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一:保障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二: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的户口。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某某市居民户口或持某某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符合的标准不同。限价商品房的标准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高。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三:土地来源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四: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由物价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确定。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五:销售价格不同

经济适用房因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六:准购面积标准不同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会根据家庭人口确定核准购房建筑面积,而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面积。

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七:退出条件不同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两类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继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自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后,经济适用房在按照政府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仍然不允许发生前述行为。而限价商品房在5年后,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继承,但出售后,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总结: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规定是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其中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目前此规定还在征求意见中,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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