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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西《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2015年09月25日 08:45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点击量:0

  经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强调,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意见》指出,鼓励农民互换并地。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加大力度扶持推进“小块并大块”土地整治,鼓励农民自愿协商互换并地。同步推进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争先确权后并地,已并地的着重解决好确权确地确股问题。原则上“小块并大块”到哪里,要优先土地确权到哪里。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大跃进。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意见》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和流转期限。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意见》强调,对流转规模经营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产用房、仓库、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烘干、水稻工厂化、大棚育秧、农机具存放、维修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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