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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01月19日 10:32来源: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网站点击量:0

  农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农村生产要素进行流动和配置,这些都将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来完成。1月15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辽宁省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省争取利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建立流转服务站。省、市建立以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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