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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办法【2014】

2016年03月11日 11:18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土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应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分别承担土地管理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纠正。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没收的建筑物要与财政部门办理好交接手续。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移交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三)发展改革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四)城乡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七)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九)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十)电力、供水和其他市政公用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通电、通水、通气。

(十一)各单位和部门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分管领导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辖区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未通过的;

(三)因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辖区年度内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数量或违法用地面积较大,且未及时制止和查处整改到位的;

(二)乡镇(街道)因辖区内重大违法违规用地造成所在县市区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未通过的;

(三)因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辖区年度内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数量或违法用地面积较大,且未及时整改到位,又未及时制止报告的;

(二)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因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导致市、县(市、区)政府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被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数量或违法用地面积较大,未及时发现、未依法查处或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未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不作为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予以立案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县市区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领导责任追究程序:

1.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掌握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也可根据有关情况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和标准,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会同市组织人事、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1.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掌握的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达到责任追究标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各县市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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