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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川省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年03月15日 10:15来源:泸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泸县人居环境,提高城镇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参考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标准,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泸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等价值调换。

(二)按规划要求,能就地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地安置还房;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需要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不能就地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安置还房。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

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签约时另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补助。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签约时另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政府补助。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双向结算补差。签约时另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政府补助。异地安置的,再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差异,产权调换房屋用地低于被征收房屋用地土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的异地安置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超过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及国有公房由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补偿。

五、政策性补偿

包括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设施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m2按月计发,不足600元/月的补足600元/月。

2.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

3.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

4.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5.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计发;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

(二)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2元/㎡一次性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产权调换实行期房过渡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民用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现行安装收费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移机按市场行情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特殊用电、用气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中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由征收人统一配套安装。被征收房屋中原没有的设施,由被征收人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现行安装收费标准补给征收人。

六、提前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由户均奖和面积奖构成,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户均奖6000元/户加面积奖60元/平方米,第二时段:户均奖4000元/户加面积奖40元/平方米,第三时段:户均奖2000元/户加面积奖20元/平方米。

七、其他补助

(一)安置住宅房超面积补助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m2以内(含10m2)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m2以上20m2以内(含20m2)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m2以上30m2以内(含30m2)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30m2。

(二)安置住宅房装饰装修补助

征收人应按照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交付安置房。若以毛坯房交付,征收人按照安置房面积200元/m2补助被征收人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费用。

(三)物业管理费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若安置房为多层房屋给予每平方米0.8元/月补助,若安置房为高层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补助,均一次性补助60个月。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安置房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行标准给予补助。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五)公摊面积的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面积结算,免收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建筑面积7%的部分,由政府补助。

(六)特殊困难补助

1.对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已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不足45㎡的由政府补足45㎡,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其他各项奖励补助费用。

2.对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已持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证明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3.房屋征收后,人均居住面积仍未达到17㎡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二)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四)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五)对危旧房拆除后未经规划批准重新修建的房屋,按原面积原用途现行结构进行补偿安置。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现行结构的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由产权人提供原房产权证明,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根据产权证明记载及认定情况补交建安造价后进行补偿安置。

(七)对只有购房协议但没有过户的,按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用途进行安置,但应扣除相应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八)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九)国有公房的住宅租赁户,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后,国有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安置。

(十)征收出租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若购买协议的面积之和与总证面积误差较大,则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本通知只适用于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各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参考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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