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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宁市青秀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3月28日 11:23来源:南宁市青秀区农林水利局点击量:0

2015年南宁市青秀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 2015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办发〔2015〕3 号)、《2015年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深化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围绕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工作目标,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明晰土地承包关系,探索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为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原则。确权工作的前提是要稳定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完备、无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列入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已获证,但手续不完备的,要先完善,再按照此次确权登记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先进行测量登记,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如村或小组集体成员一致同意将其纳入确权登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先依法明确承包关系,再确权登记。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永久改变农用性质的耕地,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处理,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

(三)尊重历史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为了有利于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先确定地块四至,按照耕地亩数随地块四至的原则,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林地性质不改、权属不变。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四)民主协商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尤其是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土地,必须先依法调解,再确权登记。

(五)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由于土地整理、规模化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块四至已消失的,各地要认真研究,不能确权确地的,可以采取确权确股或确份不确地的办法、定性定量不定位,建立农户承包地档案田亩制度,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确保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和数量长久不变。

三、工作目标

要求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二调”)成果为基础,认真开展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坐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妥善解决承包地块不实、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空置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

四、试点范围

根据中央的精神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青秀区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把南阳镇作为2015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镇推进”的试点镇,开展确权耕地面积57108.6亩(国土“二调”数据)涉及7个行政村,1个社区,村民小组203个,家庭承包农户6706户。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经群众认可并经试点镇、村(坡、组)公示确认的核实结果,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规范、完整。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的基础上,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或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或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变更登记,明确权属。经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四统一、五到户”(承包地面积坐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的基础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农发〔2015〕2 号)要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并逐步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数据库顺利有效对接,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打下基础,实现土地承包地籍档案、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等信息动态管理。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试点镇要成立或调整充实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城区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2.制定方案。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文件精神,试点镇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筹划制定2015年度本镇确权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政策原则、分解试点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分工、制定保障措施。试点镇的村(坡、组)也要因地制宜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村(坡、组)各项确权登记颁证事项由村组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组织农民讨论决定,切实做到“群众的事群众自己议、群众的事群众自己办”。

3.宣传动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意义重大。试点镇要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会议、现场咨询、手机短信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确权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召开村(居)“两委”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会议和入户走访等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4.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对确权试点推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和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各级工作人员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城区确权办负责对镇、村(居)干部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南阳镇政府负责对村(居)、屯(坡)和队干部、工作人员等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级干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二)实施阶段

1.摸清底数。获取数字正射影像图后,南阳镇要及时组织村(居)和屯(坡、组)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在国土部门的指导和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配合下,认真及时开展试点镇的影像解译、工作底图制作、勘测定界、面积量算、权属调查等工作,并将清查后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和权属等情况,依法核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按要求完成《基础工作底图》、《地籍测量原始记录》等图纸制作和数据收集工作。工作结果要同时在本村民小组和毗邻(或田块交织)的村组公示7 天,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2.勘误纠错。在清查农村土地承包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公示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具体由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将问题进行适当归类,试点工作组和村委依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拿出处理的初步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镇工作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组织相关村屯(组)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成员分别上门做好问题的化解工作,对误差要进行纠错,并做好相关记录。已妥善处理的问题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审核登记。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本村民小组和毗邻(交织)村组公示7 天无异议后,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未解决之前,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4.完善手续。确权试点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范要求集中妥善管理。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 号令)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切实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5.适时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在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注销等工作。对原已颁发证书的,采取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方式办理。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6.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 号令)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颁发证书。经调查核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作为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必须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填颁证书,把所有符合颁证条件的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8.归档管理。在城区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档案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4〕32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打下坚实基础。确权试点档案由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档案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档案保管场所和装具,认真做好确权试点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管理,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后,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三)验收阶段

根据自治区要求,2015 年试点工作按照绩效考评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1.工作总结。试点镇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按绩效考评规定的时间节点报市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确权办汇总并上报到市确权办。

2.验收考核。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 号)要求,南阳镇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进行自查自纠,城区政府对确权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并向市确权办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镇是确权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城区党委、政府负总责和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制度。城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整合人力资源,抽调国土、档案、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试点镇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城区确权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各部门之间形成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平台,提供林区范围资料并界定农民占用林地进行耕种的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资料,开展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试点工作经费,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权属线勘测、“二调”影像和基本农田等有关数据资料。法制部门要把好政策法规关,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对家庭联产承包农户成员户籍信息的核对服务。司法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信访部门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上访。档案部门负责指导确权登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妇联组织要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南宁市财政关于预拨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15〕114号)、《南宁市财政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第二批)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15〕173号)文件逐步拨付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核拨。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四)规范招投标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招标管理部门指导下,法制部门负责政策法规咨询,国土部门负责提供资质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严格规范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开展工作。中标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承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测绘项目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五)疏导化解矛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城区、乡镇和各村(居)委包片工作组要认真分析,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加以疏导,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以往遗留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实情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协商解决。同时,引导群众走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严格保密制度。城区和试点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高清影像图等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 号)文件执行,严格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不泄密。

(七)定期报告制度。试点镇要按照南宁市确权报表制度和要求,每周形成简况和进度报表,于每周四下午15:30之前上报城区确权办,由城区确权办汇总上报市确权办。城区确权办每季最后一个月30日前登陆确权系统进行填报并上报进度说明。

(八)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要求,我城区也相应对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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