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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将房屋出售且过户违法吗?

2016年05月13日 14:32来源:点击量:0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又将房屋出售且过户违法吗?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摄图网

具体案例

某市为修建新机场,该市建委决定对杨某所居住的地段进行征收,由于安置补偿条件满足了居民的需求,所以很快便与所有居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并没有拆除),杨某便是其中之一。以投机炒房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胡某,最喜欢在各种征收地段转悠,寻找发财的机会。胡某听说杨某最近需要现金,用于解决生意周转,便私下与杨某接触,二人通过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胡某支付房屋对价后,杨某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由于杨某发现安置协议里面的安置用房,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自己所卖房屋的价值,便向该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杨某与胡某之间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该市房管部门以该过户登记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已签订安置协议的房屋不能过户为由,拒绝撤销该过户登记,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杨某将该房管部门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过户登记。

详细解答:

本案中,杨某卖掉被征收房屋之后,觉得卖亏了,又要房管部门撤销过户登记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非房屋主管部门所说的,法律不禁止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过户。因为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且应当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有关手续,这其中就包括房屋过户手续。基于此条规定,本案中的房屋过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房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敖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附: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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