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整治规划
第五十八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
到规划目标年,各项土地整治区域面积51444.3公顷,新增耕地4067.8公顷。
1.土地开发
主要分布在小尖镇大东村,黄圩镇双套村,运河镇大通村,大有镇民强村、双港镇树圩村,南河镇新建村、头甲村、新海村和灌东盐场滩涂局,为针对荒草地、盐碱地、滩涂的开发。规划期内土地开发规模359.1公顷,新增耕地121.9公顷。
2.土地复垦
重点复垦项目包括响水镇金湾居土地复垦,南河镇新建村土地复垦,黄海农场土地复垦等。规划期内土地复垦规模8.0公顷,新增耕地6.0公顷。
3.土地整理
重点整理区域主要包括响水镇的潘庄村、苗寨村,陈家港镇的合心村、新光村、中兴居、小港村、四港村,小尖镇的朱浦村、朱圩村、条房村、韩荡村、港湾村、何圩村、大东村,黄圩镇的云彩村、龙马村,运河镇的桃园村、运圩村、四套村、唐友村、双民村,大有镇的康庄村、民强村,双港镇的洪南村、合浦村、友爱村、高场村、中心村、甫舍村,双港镇的尚圩村、新舍村、树圩村,南河镇的新建村、河西村、安宁村,黄海农场二、三、四、七、八、九分场等。规划期内土地整理规模45271.4公顷,新增耕地3616.9公顷;
4.土地综合整治
土地综合整治位于灌东盐场三圩盐场。规划期内规模5805.8公顷,新增耕地323.0公顷。
第五十九条 滩涂围垦
响水县灌东盐场土地肥沃,物产丰茂,以制盐业和养殖业为主,基本上没有工业的污染,保存了较好的滨海生态环境和优美的自然风光。
以节约集约使用海域空间资源和环境资源为目标,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规划期间,响水县滩涂围垦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的有218.3公顷,位于灌河出海航道以东,纳入有条件建设区。
第十章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六十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响水县中心城区主要指响水县城,包括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响水镇区,小尖镇、双港镇部分用地,东至沿海高速,南至迎宾大道,西至黄响河,北至灌河。
响水县中心城区总面积3680.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5%。
第六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响水县中心城区按照土地用途主要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独立工矿区
1.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面积为1361.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1%。
2.一般农地区
面积为1547.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2.0%。
3.林业用地区
面积为63.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7%。
4.独立工矿用地区
面积为1.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0%。
5.其他用地区
另有部分基础设施、河流水面等未纳入上述分区,面积约706.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9.2%。
第六十二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
规划以灌河、通榆运河和响坎河绿化风光带为分割,形成“一心、三带、三片”的总体布局。“一心”为城区公共中心,“三带”为城区重要的绿化景观带,即灌河、通榆运河、响坎河绿化风光带,同时,绿化风光带将中心城区分隔为“三片”,即城中片、城东片、城西片。
响水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3个区域。
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362.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0%。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99.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4%。
限制建设区:面积为2117.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7.6%。
第六十三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管控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使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供给,注意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限制污染企业进入区内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新兴工业及商贸等。
中心城区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方向为:适度退出和释放农用地、增加建设用地,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盘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度、资本密度和地均产出;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第十一章 镇(场)土地利用控制
第六十四条 控制原则
根据各镇(场)土地资源特点、现状村镇规模与发展功能定位,以及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等要求,对各镇(场)实行差别化土地利用控制。
第六十五条 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要求
完成县级规划中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落实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明确各地块土地用途;合理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有序逐步推进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县级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 镇(场)土地利用方向
1.响水镇、陈家港镇、小尖镇、双港镇
作为响水县重点发展区域,该部分土地利用调控方向为:适度退出和释放农用地、增加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度、资本密度和地均产出;积极开发其他土地。
2.黄圩镇、运河镇、大有镇、南河镇、黄海农场
该部分土地利用调控方向为: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增加有效农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和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进一步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扩张;稳定生态用地规模尤其是现有水域、林地面积,重点保护沿道路通道、沿航道通道、沿高压走廊的防护绿地等弱质生态空间。
3、灌东盐场
西北部范围内土地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发展沿海经济区建设;中部、东南部以制营盐业为主,废弃盐田可以开展盐田置换,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以沿海开发节点建设;滩涂局范围内适当开展土地开发及滩涂围垦,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提供后备土地资源。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借规划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六十八条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明确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第六十九条 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第七十条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构建规划实施监测体系。
第七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
第七十三条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
批准、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的转用指标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七十四条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近期规划,明确各项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第二节 经济措施
第七十五条 探索和实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和税费调节机制
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实行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现有土地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等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十六条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其他土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七十七条 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其他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
第三节 技术措施
第七十八条 推进规划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
加强土地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加强土地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规划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
第七十九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第八十条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四节 社会措施
第八十一条 改进规划工作方式
坚持 “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修编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八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三条 加强规划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八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探索和制定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机制、进城农民宅基地与城市安居房置换机制、城乡两栖人口居住用地调节机制,促进进程农民合法的宅基地置换退出,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的流转;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万顷良田综合整治制度、工业厂房租售制度,推动土地整理复垦的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