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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平镇关于做好中平镇2016-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6年05月16日 10:40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各村委会:

根据县委、县政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镇2016-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6至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乡镇名称

建档立卡危房户

2016年改造

任务数

(户)

2017年改造

任务数

(户)

2018年改造

任务数

(户)

小计

(户)

C级危房

(户)

D级危房

(户)

4

中平镇

242

0

242

85

107

50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驻点干部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在具体实施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任务指标和补助金额优先保证住房最危险和生活条件最差的“两最”农户,特别是农村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证受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富美乡村和整村推进的改造农户。

3.安全经济、美观适用。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防风抗震、节能环保的住房。

4.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及农房设计要求,完善农房规划报建手续,优先安排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6.管控风貌、打造特色。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风貌管控,制定印发统一建筑风貌图集,提高补助标准,引导农民科学建设,充分结合美丽乡村、富美乡村等建设理念,打造一批具有黎苗特色风貌的村庄。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一般贫困户。五保户原则上鼓励安排进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安排危房改造重建(新建)指标,特殊情况下可安排修缮指标。一般贫困户按生活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家庭无汽车和未进行个体工商注册的标准认定。

镇墟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低保户(指新列入当年度的低保户,已享受上年度低保政策的农户除外)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6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2万元。

2011至2015年期间已领取补助进行危房修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4.5万元。

富美乡村、旅游村庄或省美丽乡村示范点(整村推进)的危房改造,改造指标必须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危房改造户。

(2)一般贫困户

第一类:富美乡村、旅游村庄或省美丽乡村示范点(整村推进)的危房改造,必须按统一样式改造。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5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5万元。

第二类:分散改造户。重建(新建)的每户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1万元。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为我县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的最高标准,包含我县其他部门补助资金。

2.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补助标准

我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户年度指标为120户,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危房改造户。

(1)示范户:每户补助4000元;

(2)推广户:每户补助助理员、联络员、工匠各50元/人。

三、资金发放

1.县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至镇政府,由镇政府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补助对象。

重建(新建)房屋的,必须办理乡村规划报建手续和按统一样式建设才予以发放补助。属原地建设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属异地建设的,应拆旧到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未拆旧的不予补助(无房贫困户和分户建设的贫困户除外)。

修缮加固房屋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

改造户委托镇政府代建或因资金缺乏无法启动改造的,为更好的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改造户应与镇政府签订协议(详见附件4),同意由镇政府代建和代为管理“一卡通”,镇政府根据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改造费用的,改造户应及时向“一卡通”内补足缺额款项。

四、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户危房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的,要拆除重建;属于局部危房C级的,要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坚持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有困难的并有代建意愿的农户,由镇政府组织建设。坚持原地重建为主,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选址审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否则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做到两圈梁一构造柱;同时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且不超过2层,因改造户家庭人口或宅基地原因须超过该标准建设的,须所在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改造户家庭人口在2人以内,意愿由镇政府代建的,统一按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整村改造的示范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建设。

五、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名单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情况由镇政府拍照存档。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贫困户和无房户还需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登记表》(详见附件3),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审核

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危改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四)县审批公示

县危改办收到镇政府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危房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审核,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村小组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住房情况等。农户危房改造开工前,镇要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详见附件4)。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农村危房改造得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各村委会须完成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一般困难户的住房,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状况调查摸底,广泛发动群众,基本确定改造数量,特别是整村改造的试点村庄名称和改造数量,并报镇规划建设所。

当年危房改造的要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11月中旬全部竣工,危房改造设计图纸要有地方特色,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村委会和驻点干部人员),倒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11月中下旬镇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新建、维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镇政府按县统一样式制作“危房改造户”标牌,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标识牌尺寸为35cm×30cm,材料为铁质烤漆板,蓝底白字。标牌含改造户姓名、编号、改造年度、改造面积、地址、地震安全示范户等信息。

七、工作实施

(一)规划报建和风貌管控

为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加强农村风貌管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自2016年起,我县所有重建(新建)的危房必须按统一样式进行改造,并办理乡村规划报建手续,否则不予发放补助。规划报建程序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报建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改造户根据规定依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施工任务通知书》,并通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到工地现场放线定位,核验合格后方可施工。改造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造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为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村委会、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镇国土所等部门,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为改造户办理相关手续,除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减免。改造户无法自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由镇政府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改造户规划报建所需图纸由各镇统一协调县建筑设计室绘制,设计费用由县危改办承担。

危房改造样式要求至少一村(自然村)一样式,由各镇参照县危改办印发的改造图集选定,也可在图集的基础上自行优化。整村推进改造村可单独设计,但在改造前要报县危改办审核。

(二)加强宣传

各村委会要采取横幅、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2016-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中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相关阅读:

2016年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6年海口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20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和合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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