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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能够获得耕地补偿款吗?

2016年05月16日 14:16来源:点击量:0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那么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能够获得耕地补偿吗?

耕地补偿款-摄图网

具体案例:

孙某出生于某村,大学毕业后,1990年落户在某城市。现代社会推崇回归自然,所以孙某便在自己的“老家”某村,从村民李某手中承包2亩土地,用于种植供自己家所需的蔬菜瓜果,这一承包就是5年的光景,其后由于孙某身体的原因,辞去了城里的工作,告老还乡,在某村过起了隐居田园的生活。2011年8月,该市决定对该村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2012年1月,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以后,由该村村委会领取。2012年2月,孙某将户口迁回该村。2012年3月,该村村民小组开会决定,以2012年1月的村集体成员名单为准分配补偿款。对此,孙某表示反对,说自己原本就是该村人,后又在本村承包土地,最后又把户口迁回本村,现在已经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理应有自己一份征地补偿款

详细解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到底哪些成员能获得征地补偿款?这其实就是个“时间点”的问题,即在某个时间点,某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款,否则就无法获得补偿款,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到印证,这个时间点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本案中,虽然孙某是土生土长的某村人,但其后来已经“农转非”去了城镇落户,虽然后来又将户口迁回,但迁回的时间,刚好错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所以他无权获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城市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类型。

一是由原先的手工业合作社发展而来,现在分属轻工业系统管理。其特点是城市户口,社员资产一般为非土地形式,通常实行股份(合作)制。

再一种是某些特殊性的行业,例如铁道、石油、地矿、国防工业等,为了安排家属就业,由主管单位给予一定的条件(设备、启动资金,大多数还派有干部,从业范围也多是为本行业服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搞的好的有一定的公共积累。这一类基本上不搞股份制,仍带有“二国营”性质。

一种是“城中村”或城乡结壤部的农村。其重要特点也是土地已被征用或有不多的土地,或按城市发展规划行将失去土地。成员以从事二、三产业为主。这种情况下的农民,一种是集体财产已经分光,土地补偿费也都分给各家,集体经济已不存在。这就不必说了。另一种是还保留有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多的土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统一使用,充分利用城市区位优势,经营二、三产业,为成员安排就业,并取得经营和房、地产回报。这类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都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股份量化到个人,管理民主化,基本保证了原先的农民逐步适应城市生活,有的还相当富裕。这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走势首先是把集体经济本身搞好,以便为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多分红利;同时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逐渐把成员的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学习新的技能在城市就业,逐渐融入城市生活。

再一种是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其根本特点就是始终跟土地联系在一起。无论集体或个人,土地都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土地是以村(乡、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这决定了在该村(乡、组)范围内的所有村民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身份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个人生下来是这个村的小孩,长大以后自然就是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理由不让他参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和其他活动,从而获得生活来源并和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丧失村民身份自然也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点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不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居民身份完全是两码事。其子女长大以后一般不必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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