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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05月16日 17:24来源:湖南省财政局点击量:0

湖南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农[2016]2号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精神,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设立县级项目实施主体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里已成立湖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归口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展集团)管理,是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市场化运作原则,在现有1家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下设立子公司,明确其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承接省扶贫公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注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省扶贫公司长期政策性贷款。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和偿还项目资本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二、加快推进项目投融资工作

(一)筹资规模

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通过省扶贫公司筹集的项目资金总额约400亿元,其中: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78亿元,通过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筹集资金40亿元,一并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扶贫公司;由国开行和农发行为省扶贫公司提供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约282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国家专项建设基金40亿元和长期政策性贷款约282亿元的发放份额由国开行和农发行平均承担。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按照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测算并下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的控制额度。

(二)资金成本和期限

地方政府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其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按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行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自自发放到省发展集团之日起计息,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省扶贫公司原则上从资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融资平台公司和县级项目实施公司。

(三)操作流程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相关流程见附件1-1、1-2):①省发展集团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②县(市、区)政府按项目实施计划与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③省扶贫公司与县级融资平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④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将取得的资金全额注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2、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相关流程图见附件1-1、1-2):①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扶贫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②县(市、区)政府按项目实施计划与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③银行与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④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⑤省扶贫公司与县级融资平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⑥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将取得的资金全额注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3、长期政策性贷款(相关流程见附件2-1、2-2):①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扶贫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此质押获取贷款;②县(市、区)政府按项目实施计划与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③省扶贫公司统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④省扶贫公司分别与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⑤银行发放长期政策性贷款,省扶贫公司拨付信贷资金至县级项目实施公司;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使用信贷资金,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项目监管。

省财政厅、县级政府、省扶贫公司、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四方共同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监管协议。

(四)资金偿还

各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全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各县(市、区)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并通过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本息。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5个工作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的还款资金账户,银行于到期当日从省扶贫公司还款资金账户完成扣收。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省财政要扩大市县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的自主权。从2016年起,市县政府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涉农资金,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的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要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增加预算安排,确保还款来源稳定。特别是要充分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当地发改、扶贫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资金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县级项目实施公司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同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省扶贫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省扶贫公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报送。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当地发改、扶贫部门,应节约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在充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还本付息以及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

各县(市、区)要强化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管理。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对搬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注入资本金和分配政策性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同时,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财经纪律落到实处。  

五、其他说明

屈原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等有易地搬迁任务安排的非行政区划管理区,由其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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