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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修订版》

2016年05月17日 10:21来源: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一、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以湖兴县、融入都市”总战略。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土地,转变规划理念,通过强调三个转变,即从“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淳安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调整基期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规划范围

县级规划范围:与原规划一致,即整个县域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4418.94平方公里,包括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姜家镇、大墅镇、梓桐镇、文昌镇、中洲镇、枫树岭镇、石林镇和临歧镇11个镇,界首乡、瑶山乡、浪川乡、富文乡、左口乡、金峰乡、里商乡、屏门乡、宋村乡、王阜乡、安阳乡和鸠坑乡12个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千岛湖镇整个镇域范围,区域总面积434.24平方公里。

四、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一)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480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3-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5600公顷以上;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公顷以内。

(二)预期性指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0148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03公顷以内;2013-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30公顷以内;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03平方米;

人均农居点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10平方米;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0.7平方米以内;

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3-2020年,近五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60%;

存量土地供应占比:2013-2020年,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30%;

基本农田质量指标(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2013-2020年,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保持在35%以上;

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3-2020年,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680公顷以上;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2013-2020年,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833公顷以上;

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2013-2020年,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3000公顷;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62公顷以下;2013-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78公顷以下;

建设占用耕地系数:2013-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33%左右;

补充耕地面积:2006-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3136公顷;2013-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386公顷。

五、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分别从2013年的373437公顷、60004公顷、845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73367公顷、60148公顷、8379公顷。

六、土地用途分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24140公顷;一般农地区13086公顷;林业用地区277982公顷;城镇村建设用地区2701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18131公顷;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65145公顷。

七、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允许建设区259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06公顷;限制建设区249390公顷;禁止建设区189803公顷。

八、三线划定

全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1798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24140公顷,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模2701公顷。

九、中心城区规划

(一)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1、约束性指标

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0.00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3-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47.00公顷以上;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10.00公顷以内。

2、预期性指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8816.00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81.00公顷以内;2013-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7.00公顷以内;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03.00平方米;
  人均农居点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60.00平方米;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2.00平方米以内;
  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3-2020年,近五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50%;
  存量土地供应占比:2013-2020年,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30%;
  基本农田质量指标(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2013-2020年,6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保持在9%以上;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73.46公顷以下;2013-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0.00公顷以下;
  建设占用耕地系数:2013-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21%左右;
  补充耕地面积:2006-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183.30公顷;2013-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9.00公顷。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分别从2013年的24817.16公顷、18626.77公顷、411.9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4682.82公顷、18815.89公顷、357.14公顷。

(三)土地用途分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607.64公顷;一般农地区1855.94公顷;林业用地区18794.28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区1632.36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560.93公顷;独立工矿区53.47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8311.96公顷;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1710.52公顷。

(四)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允许建设区2074.2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72.49公顷;限制建设区25194.60公顷;禁止建设区16414.49公顷。

(五)三线划定

中心城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16414.4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607.64公顷,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模2193.29公顷。

十、各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一)千岛湖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47.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10.00公顷以内。
  (二)汾口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460.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58.00公顷以内。
  (三)威坪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6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800.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0公顷以内。
  (四)姜家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49.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23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2.00公顷以内。
  (五)大墅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731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0.00公顷以内。
  (六)梓桐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9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13.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0.00公顷以内。
  (七)文昌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586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72.00公顷以内。
  (八)中洲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1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900.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2.00公顷以内。
  (九)枫树岭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3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11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59.00公顷以内。
  (十)石林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53.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9.00公顷以内。
  (十一)界首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9.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01.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9.00公顷以内。
  (十二)临岐镇: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3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927.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4.00公顷以内。
  (十三)瑶山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67.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00公顷以内。
  (十四)浪川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5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944.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2.00公顷以内。
  (十五)富文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19.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0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4.00公顷以内。
  (十六)左口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6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9.00公顷以内。
  (十七)金峰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1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76.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3.00公顷以内。
  (十八)里商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64.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9.00公顷以内。
  (十九)屏门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6.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00.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8.00公顷以内。
  (二十)宋村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1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9.00公顷以内。
  (二十一)王阜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4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67.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4.00公顷以内。
  (二十二)安阳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39.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0公顷以内。
  (二十三)鸠坑乡: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70.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00公顷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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