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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包括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

2016年05月23日 14:32来源:点击量:0

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主要包括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

均田制-摄图网

(1)王田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于《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诏书中。

西汉末期王莽掌权后,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这道诏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诏令还规定,如果有人敢于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则将其流放至边境地区。

但是在朝野一片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王田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六七百年的汉末,要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实在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他的一位叫区博的大臣就直接面谏他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实行。”因此不几年,就因为遭到豪强大地主们的反对而废止了。

虽然王莽的“王田制”试图恢复“井田制”失败了,但是,“王田”的名号却被后世帝王所沿用,于是有了天下百姓皆为皇帝子民的说法。

(2)屯田制

①屯田制目的:屯田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②屯田制特点: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③屯田制方式: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

军屯:由士兵屯垦。

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

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④屯田制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3)占田制

占田制是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

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是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名田制是以商鞅变法之后的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土地利用的制度。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到了汉代,出现“限制田亩”政策;名田制对魏晋以后的土地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占田制内容

a、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b、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c、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所荫之人不需向国家赋税):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一顷为一百亩),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和荫客:食客部分,六品以上可以荫庇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御前护卫可荫一人。至于佃客,一二品可荫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九品一户。

②占田制影响

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晋朝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因为曹魏的田租是校亩计征,占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征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规定的课田数额,都必须按法定的课田数交租。

a、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晋书·食货志》云:“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均平,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这虽有夸大之处,但多少反映出占用制实行后,太康年间的繁荣情况。

b、由于官吏自身及被荫庇者皆不需向国家赋税,朝廷收入减少。最后由一般齐民编户负担赋税,这使得本身负担不轻的农民纷纷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经济特权,与朝廷分庭抗礼,最后朝廷采取检括户籍的方式压抑世族荫客数。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南北朝。

(4)均田制

①均田制实行: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a、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b、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②均田制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e、作用: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的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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