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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及利用规划政策的历史沿革

2016年05月27日 10:53来源:山东省国土局点击量:0

土地管理及利用规划是一个由集中管理到分散管理,再到集中统一管理,从而不断得以完善和加强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

1949~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1953~1957年: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制。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1953年颁布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保证了国家经济发展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随着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在农业部下设土地利用总局,开始转向土地利用管理。

1958~1978年:土地管理由于分工过细逐渐走向分部门管理,农业部土地利用总局、农垦部、水利部、建设部等分别承担部分职能。

改革开放后

1982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设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行使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后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犤1986犦7号文),明确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并长期影响土地政策及利用规划。这年,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开始有了快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形成了以土地权属管理为核心,综合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估价、地籍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措施为一体的地籍管理体系。完成全国城镇地籍调查,开展了全国城乡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所有这些都为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编制和实施打下了重要基础。这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这对土地利用规划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

1987年:逐步组织开展了全国、省、地(市)、县、乡(镇)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习惯上把这轮规划称为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88年:宪法修改时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标志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改费为税,从而结束了国有土地无偿使用的历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建设的结果。

1990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土地市场管理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对土地利用进行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提出了严格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部署开展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各地组织开展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这可以看作是第二轮规划。这轮规划也被业务人士称为“真正立起来的规划”。此间,基本农田保护区体系逐步形成,31个省(区、市)的2000多个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有效稳定了耕地面积。

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生效执行,同年4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2001年:需国务院审批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1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批准实施。其他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陆续批准实施。

2003年:《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实施,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也正抓紧进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修订再次被提上议程,进入实质性操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必将有力推动和加强新时期的土地管理和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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