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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5月27日 11:59来源: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潜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潜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潜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潜山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潜山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农田——摄图

一、目标任务

(一)在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城镇周边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和其他按照规定应划而未划的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全面开展城镇周边(指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2016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备案;第二阶段是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备案。

二、划定原则

(一)依规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5〕1648号)、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安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国土资〔2015〕447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划定。

(二)量质并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后基本农田的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别。

(三)布局稳定。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严禁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

(四)协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生态红线划定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科学合理。

三、程序方法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按照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组织实施、成果验收及统计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资料收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有: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经国土资源部检查确认后下发的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和数据表格;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6.其他资料。包括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出具的耕地污染证明、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省市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发展证明材料等。

(二)调查分析。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过内业核实和实地勘察,查清现状耕地信息,结合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综合分析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地类、数量、质量等级等。

(三)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在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城镇周边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本项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核实举证(2016年2月底前)

根据市下达我县的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和要求,原则上达到平均质量等级的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应全部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对实际地类为非耕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已纳入最新土地变更调查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进行举证;未纳入土地变更调查的,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合法证明材料进行举证并纳入2015年度变更调查。

对实际地类为耕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以下情形做好举证工作:

(1)属于批而未用的,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2)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

(3)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供由市级发改、林业、农业、国土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

(4)其他证明。由省市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过核实举证后,要保证拟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已有基本农田之和应不小于初步任务范围内总耕地面积的60%,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拟划入比例不小于初步任务的80%。

2.组织论证核定(2016年3月底前)

县国土、农业、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规定要求组织好对城镇周边上报的核实举证专题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并将初步成果上报市级进行论证、审查、确定。

3.上报划定方案(2016年4月底前)

根据市论证核定后下达的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县国土资源局、农委要组织编制好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备案。

(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及时统筹做好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1.下达任务(2016年4月底前)

2016年2月,全面启动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2016年4月底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将市下达我县的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初步任务下达到乡镇。

2.核实举证(2016年5月底前)

2016年2月至5月,完成调出永久基本农田核实举证工作。各乡镇政府应针对下达的初步任务,调查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前不宜作为基本农田的地块(以下简称“调出地块”),以及能够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以下简称“调入地块”)情况,提出本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目标任务,对于“调出地块”要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形成初步任务核实举证专题报告(包括划定相应的数据库),上报县政府进行核定。

以下八类情况可从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中调出:

一是国土资源部检查确认后下发的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确定地类为非耕地的图斑。

二是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项目所占耕地图斑。

三是已获基本农田核减批复的重点建设用地项目所占耕地。

四是已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耕地。

五是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监测评价认定的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耕地。

六是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需要生态退耕的耕地。

七是经过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的图斑。

八是经过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确实无法继续耕种的不稳定耕地。

在原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以下七类情况应当作为补划调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一是城镇周边已认定的新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是蔬菜生产基地的耕地。

五是作为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的耕地。

六是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七是已批准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中明确补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3.组织论证核定(2016年5月-6月)

县政府组织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初步任务核实举证专题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充分结合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核定下达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任务(包括确定划定的基本农田布局)。

4.编制划定方案(2016年9月底前)

县政府根据核定下达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任务,组织国土、农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上报备案。

(五)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农委牵头组织实施。

1.建立数据库。根据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建立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信息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管理。

2.落实保护责任。将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行政村,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3.设立更新保护标志。要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示出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4.成果整理验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等图件、健全基本农田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变化台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等表册。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按时上报市级初验和省级验收。

(六)成果统计汇总上报

经验收合格后,形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数据库等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备案。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开发区、度假区及县相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材料提供和举证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已有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辖区范围内的城镇用地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资料的汇总分析上报以及牵头组织实施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到户、上图入库等具体工作;

县农委负责全县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资料的汇总分析上报,认定遭受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及新一轮退耕还草方案衔接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与县城建设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的衔接;

县住建局负责与重要公共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衔接;

县发改委负责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县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

县环保局负责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衔接;

县林业局负责与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衔接;

县水利局负责与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工作的衔接。

其他有关部门按所属职责范围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五、成果要求

(一)城镇周边划定上报成果

1.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核实举证成果包括工作报告和核实举证证明材料;

2.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3.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

(二)全域划定上报成果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全部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图表册齐全。

1.基本农田数据库。

2.基本农田表册:基本农田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变化台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等。

3.基本农田保护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等。

4.文字成果: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相关文字资料等。

5.其他成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标识、调出基本农田证明材料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开展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审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中重要事项,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经费保障,开展督查指导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督查指导

将县政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开展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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