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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2)

2016年06月03日 17:22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网

第七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坚持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从源头上处理好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逐步改善和提高土地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绩溪县承接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作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以把握机遇为前提、以搞好规划为龙头、以强化自身为关键,全力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第一节 构建稳定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保障生态建设用地需求。规划期内通过荒坡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和建设用地绿化等多途径安排生态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规划期内,具有保护及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和其他农用地等占全县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94.32%以上,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第二节 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围绕建设绿色绩溪和生态旅游城市的目标,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控制力,建立完善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绩溪县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监管体系;强化保护自然人文景观,维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增强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保证景观资源及土地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城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确定城镇建设的区域和发展方向,从空间、时间上构筑良好的城镇生态系统;实现县域生态功能的动态平衡,促进绩溪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位于县域内部河流和水库以及东部与浙江省交界的清凉峰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安全控制,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为3155.39公顷。

第三节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科学合理地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用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发挥耕地、园地、林地的生产、生态功能,严格控制污染企业用地,积极防治土地污染,加强环境监管。

一、优化城镇化地区土地利用模式,改善生态环境

要遏制城镇盲目外扩侵占农田,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和低效土地利用潜力;改变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密度大、功能紊乱、缺乏城镇生态建设用地空间的土地利用方式;通过加强城乡结合部居民点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单调的现状;继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建设管理,禁止污染型工业进驻;对不经处理的各种废弃物、生活垃圾,严禁随意排放、堆放,切实保护水源。

二、优化农业地区土地利用模式,保护生态环境

从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入手,加强农用地保护和建设,把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放在土地利用的优先地位,积极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优化农用地用地结构为核心的土地整理,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地生态循环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全县共划分为八个土地利用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第一节 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县范围内主要用于粮、油、菜、吊瓜等生产,且永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归基本农田;规划期内,通过开发整理可以辟为永久不得占用耕地的区域划归基本农田;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其他农业设施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点等土地划归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岭北、岭南的山间盆地和沿河谷地段。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1679.62公顷,主要用作粮油、蔬菜、瓜类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管制规则:基本农田严禁占用、破坏或转为其他农用地,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除外),建立地力保护措施,禁止粗放经营和抛荒;加强土地整理,将保护区建成高产、稳产、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业产业园区,加强科技投入,避免农业生产过程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大力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营造幽雅恬静的田园风光;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其他土地应当优先整治、复垦、开发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治、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调整增加的耕地,部分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但其数量质量必须按等级折算,同时履行严格的评审制度和规定的报批程序;《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多划了31.52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第二节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一般农地区面积为10004.90公顷,各乡镇均有分布。

管制规则: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占用耕地进行除农田防护林之外的各类造林、绿化带建设活动;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其他土地应当优先整治、复垦、开发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治、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调整增加的耕地部分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无论是其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的耕地,还是本区调整补充的耕地,其数量质量必须按等级折算,同时履行严格的验收确认报批程序。

第三节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用于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县作为山区县和生态县,各乡镇均有分布,土地利用方向为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竹碳生产,包括现有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林地除外;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规划确定为林业使用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上述土地范围内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以及经过本区的交通用地划归本区。林业用地区面积不少于80618.58公顷,各乡镇均有分布。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控制区内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除外),不准随意毁林开荒,加强林地管理,土地利用应符合《森林法》。

第四节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控制在2495.16公顷以内。近期以中心城镇建设为重点,以215省道为轴,形成以生态工业园区为龙头,融合临溪镇工业集中区,向南发展到临溪的工业经济带,同时,加快壮大上庄工业功能区。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包括属于城镇的工业用地和园区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新农村规划、村镇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区内土地要区别不同用途,设置节约集约用地指标,杜绝粗放经营和浪费土地;建立生态城区,禁止污染项目入住,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城镇村环境,防止水土污染;有计划地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村镇搬迁工程。

第五节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内该区总规模控制在288.31公顷以内,主要分布在金沙、临溪和荆州等乡镇。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其利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工矿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工矿建设要注意保护周边环境,不得扩大范围,规划占用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节 风景旅游用地区

将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及其他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价值的土地,以及已批准为保护区或旅游区、并有明显界线的景观保护区划归为风景旅游用地区。近期重点加快形成以龙川核心、上庄镇整体开发为重点的徽文化旅游功能区;以障山大峡谷为核心,涵盖小九华、江南第一关、清凉峰等景点的百里历史文化生态走廊。该区内龙川村和九华村风景旅游用地面积为54.16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风景游赏、相关文化活动及必要的游览设施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绩溪县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历史遗产保护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游览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七节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总面积为3155.39公顷,分布在伏岭镇清凉峰自然保护区。

管制规则:以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禁止建设对生态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该避免穿越保护区,确实必须穿过的,应将生态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鼓励居民点向外搬迁,严格控制保留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节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总面积为8.33公顷,分布在伏岭镇。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一节  土地整治目标

在适应生态环境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充分考虑补充耕地潜力、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通过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和农业结构调整损失的耕地,并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任务,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得到有效增加,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进一步增强。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673.91公顷。

一、农用地整理

重点是基本农田整理,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归并零散地块,合理规划田间道路、防护林和排灌渠系,增加有效灌溉,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建立高产高效农业园区。

2005年,全县农用地面积为101769.53公顷。至2020年,待整理面积为7664.96公顷,通过整理增加耕地207.63公顷。其中:一级待整理面积为1986.77公顷,增加耕地83.63公顷,分布在金沙、伏岭、临溪镇3个镇;二级待整理面积为2964.97公顷,增加耕地82.39公顷,分布在家朋等4个乡镇;三级待整理面积为2713.22公顷,增加耕地41.61公顷,分布在华阳等 4个乡镇。

规划期间,实施金沙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511.00公顷;实施戈溪河上游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1207.97公顷;实施临溪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1352.50公顷;实施伏岭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1367.34公顷;实施岭北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2863.79公顷。具体见表8。

二、农村居民点整理

2005年,全县农村居民点面积1509.40公顷。到2020年,通过科学规划,合理撤并,迁村并点,缩并零星农户,建立中心村,城镇化率提高到55%。规划期间,全县待整理居民点面积为887.51公顷,占农村居民点面积的58.85%,整理后可增加耕地126.08公顷。其中,一级待整理居民点面积为591.00公顷,整理可增加耕地71.02公顷,其分布在长安、华阳和上庄3个乡镇;二级待整理居民点面积为226.01公顷,整理可增加耕地39.05公顷,分布在扬溪镇等4个乡镇;三级待整理居民点面积为70.50公顷,整理增加耕地为16.01公顷,分布在伏岭等4个乡镇。

三、土地复垦

本县是以林、农为主的山区县,工业发展相对滞后,工矿废弃地数量不多,土地资源大面积破坏程度低,待复垦的土地主要为砖瓦窑厂、灾毁塌陷地等。在目前的经济、技术等条件下,可复垦土地面积为58.47公顷,复垦为耕地的为10.00公顷。至2020年,复垦可增加耕地主要涉及华阳等4个乡镇。

四、 土地开发

2005年底,全县其他土地面积为7006.32公顷,其中水域1282.78公顷,自然保留地5723.54公顷。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主要是自然保留地和滩涂沼泽的开发,由于绩溪县属于山区县,雨雪山洪来势凶猛,受地形影响,泄洪能力差,为此,滩涂地只能适度开发;裸土、裸岩和沙地等均属暂难开发的土地,只能少量开发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开发的适宜性评价,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大多宜开发为林地和园地。全县待开发土地面积为3115.57公顷,其中,开发可补充耕地330.20公顷。

在土地开发中,一级待开发土地面积 453.96公顷,可补充耕地76.24公顷,涉及长安等3个乡镇;二级待开发土地面积133.20公顷,开发可补充耕地64.28公顷,分布在金沙等3个乡镇;三级待开发土地面积1862.04公顷,开发可补充耕地132.72公顷,分布在华阳等5个乡镇。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

2006-2020年拟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面积882.14公顷,用于安置面积153.48公顷。

二、拆旧与建新用地布局与项目区安排

拆旧地块主要分布在临溪、家朋、荆州、瀛洲、伏岭等乡(镇),安置点采用全部进入中心村的安置方式,剩余留用指标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需要,有结余的可用于城镇建设,从严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三节  土地整治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

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投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推进土地整治产业化。

二、技术保障措施

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工程和生物技术,恢复土地的生产生态功能;规范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深化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研究,切实做好开发土地的后续管理,确保被开发土地得到持续有效利用。

三、管理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的有效实施;目标管理,监督考核,认真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广泛宣传,公众参与,加大规划实施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加强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优惠政策,合理引入社会资金,坚持“谁开发整理,谁受益”的原则,新增耕地可归谁使用,并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有偿流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绩溪县土地整治开展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经验,制定并完善全县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做到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加强全县土地整治规划的法律监督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加强法律措施在土地整治规划实施中的作用,使土地整治工作向法律化方向发展。

第十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指标分解要求

一、规划指标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目的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保障,各行各业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要与县、乡(镇)两级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与发展理念相吻合,各项用地指标的具体安排应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协调,必须充分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对土地利用的需求来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指标。

二、兼顾历年用地水平和规划发展需求

既要考虑历年用地水平的延续性,又要考虑超前规划的合理性,在规划指标分解时,按照一定的权重予以综合体现,使规划指标分解与上轮规划实施情况相衔接,与地方发展前景相协调,各项指标分配更趋合理。

三、合理利用土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根据全县社会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实际,优先保障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由于经济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在规划期内市级下达的指标不能满足城镇及工矿建设用地的需求时,在不超出扩展边界线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工矿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

四、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在市级规划下达给县级总量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对全县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安排各乡(镇)具体用地指标时,对城镇及工矿用地需求合并考虑,在分配城镇及工矿用地指标时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城镇及工矿用地需求。

五、实事求是,合理调整

对重点发展工业的乡(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难以保持上轮规划水平的,根据用地情况进行合理调减;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适当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增加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对合并后作为社区保留的原有城镇,缺乏发展前景的,适当调减以前规划的城镇规模。

第二节 各个乡镇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一、耕地保有量

主要依据现有耕地面积和规划期间耕地面积的增减变化情况,来分解确定各乡(镇)规划期末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至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699.78公顷。其中华阳镇712.36公顷、临溪镇1322.78公顷、长安镇2789.39公顷、上庄镇1198.16公顷、扬溪镇1621.36公顷、伏岭镇1548.48公顷、金沙镇625.69公顷、瀛洲镇890.83公顷、板桥头乡2765.87公顷、家朋乡859.67公顷、荆州乡365.19公顷。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主要依据宣城市下达给绩溪县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规划期末的耕地保有量来确定,适当考虑对建设发展备用地的总体安排,至2020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349.66公顷。其中华阳镇14.56公顷、临溪镇693.99公顷、长安镇2368.17公顷、上庄镇1077.34公顷、扬溪镇1338.53公顷、伏岭镇1379.86公顷、金沙镇291.18公顷、瀛洲镇579.17公顷、板桥头乡2490.78公顷、家朋乡805.39公顷、荆州乡310.6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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