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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2016年06月08日 09:59来源:点击量:0

土地制度与社会安定和王朝更替紧密相连,各代统治者无不关心小农的土地问题,2000多年来,采取了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授田、均田、屯田和限田等,这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贯穿封建社会始末,但都没法从根本上解决“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兼并问题。

一.土地国有制: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

各朝代开国建制时,统治者都会竭力控制一定面积的土地,他们将土地分配给少地无地的佃农,从而维护税收和巩固政权。为限制封建地主土地兼并、更好地利用土地,各代统治者采取了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1.王田制:托古改制取消土地私有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于《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诏书中。

西汉末期王莽掌权后,注意到当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农民大量丧失土地沦为佃农,他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

这道诏令的意图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禁止土地的自由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假如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要退出超额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的人,则可以根据上述制度受田。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六七百年的汉末,要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所受到的阻力必然很大,失败也是意料之中。作为土地国有制的井田制,在西周末年就走到了末路,到战国时已彻底崩溃,让位于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而土地兼并也随之产生。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不是依靠行政力量就能改变的。

这一变革引起各级贵族官僚和大地主的强烈反对,同时破坏了社会的经济基础,造成了“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的后果,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

虽然王莽托古改制失败,但是,“王田”的名号却被后世帝王所沿用,于是有了天下百姓皆为皇帝子民的说法。

2.屯田制:组织士兵、农民垦种以征收田租

屯田亦称屯垦,简单说来,是国家组织士兵或农民垦种国有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主要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

屯田制源于西汉,至东汉末年、三国鼎立时,各方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军粮问题,曹魏实行屯田。

民屯就是招募流亡农民,把他们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几十人为一屯,在屯田官吏管理下,垦荒种地,与国家按四六或对半分成,不服徭役,但不许离开土地。让士兵一面戍守,一面屯田,叫军屯。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曹操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基础。

魏建国以后,继续推广屯田制,并使它更加完善。唐宋时,称军屯为屯田,民屯为营田。金元屯田甚盛,元代除军屯、民屯外,并有军民混合屯。明代掌于工部屯田司。清沿明制,而屯田规模更大。历代所行屯田,组织性强,耕种面积大,便于水利建设,变大片荒地为良田,对当时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发展生产、开发边疆起到积极作用。

3.占田制

太康元年,西晋灭吴统一全国后,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徵发,颁布了占田制度。

占田制对社会各阶层土地占有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16以上至六十为丁,15以下至13、61以上至65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50顷,至第九品占10顷,每品之间递减5顷。此外又规定可依官品高低荫庇亲属,最多可至九族。

占田制并不是官府分配土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分配给农民,而是在存在大量撂荒地而屯田制又难以维持下去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地主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承认,是在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的同时,对其加以限制。

相较于屯田制,占田制具有几方面的优势。其一,在占田制下,农民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自己组织生产,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农民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扩大生产。

4.均田制

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由农民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即均田制。均田制始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至唐前期都以此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

(1)北魏时期的均田制

北魏时期的均田制规定,凡是男子,年纪15岁以上的,可以分配露田(种植各类作物的耕地)40亩,女子分配20亩。奴婢同样接受田地。有牛一头分配田地30亩,但是一家一户最多只能分配4头牛的田地。接受分配的土地不准买卖。年老不能耕种,或者死后,需要把田地归还给官府。

此外,第一次接受土地分配的男子还可以分配桑田20亩,终身不还,还可以在死后传给子孙,也不得买卖,但如果有余(超过20亩)可卖,桑田不足的可以购买。

(2)隋唐的均田制

隋代基本继承了北周的均田制度。“人民十八岁起受田至六十五还田,有室者受田一百四十亩,单丁受田百亩,凡十人以上受宅地五亩,七人以上四亩,五口以下三亩。另外借鉴了占田制的某些规定,如贵族官僚可以根据他们的品级另外分配永业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倾,少者至40亩。”唐朝则延续了隋代的均田制规定。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的封建土地制度。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保障了农民对无主荒田的权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及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造成了中国社会长期贫困和落后的局面。

三.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1)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2)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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