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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土地制度解析——土地私有

2016年06月12日 10:10来源:点击量:0

近代社会历经长期动荡,战乱过后,每个时期的领导者都注重利用变革土地所有权来维持政治、社会稳定,实行地主、自耕农土地私有制。按照不同历史阶段,近代土地制度变革大致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三个大的时期。

一、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土地公有按人口平分

太平天国运动,是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在广西桂平县金田村率众发起的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革命运动,试图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它以消灭地主剥削阶级,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为核心。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体现在洪秀全1853年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里,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权,实行“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遵照“无处不均匀”的平均主义原则平均分配土地。以家为单位,按照人口多少,不分男女,重新分配土地,将土按产量高低,分为九等,好坏搭配,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建立守土乡官制,以家为基础,二十五家为“一两”。

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反映了农民想要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但是,这种土地制度是要在农业小生产的经济基础上废除一切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过于理想化的同时,还违背社会发展规律,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最后,为了保证革命战争对钱、粮及军需物资的需要,不得不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实际上恢复了旧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张土地国有平均地权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以孙中山在三民主义里提出的平均地权最具代表性。

孙中山的土地思想来源于19世纪美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和地税学说,后者认为土地是人类的财产,人人应有平等使用土地的权利,主张土地国有,但他没有反对没收地主的土地,主张征收土地税。

1908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含义:“当改良社会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即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一方面防止地主少报地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购买土地实现土地国有化。平均地权的实施措施,具体可分为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四个步骤。

从积极方面来讲,这种土地制度相对缓解了部分农民的土地需求,具有资产阶级的进步性,但它没有考虑到现实问题,一个是按地价收税,地主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的剥削农民,二是通过土地涨价赎买将土地收归国有,现实操作性不强。孙中山所提出的平均地权、土地国有、耕者有其田等主张不但没能实现,地权分配不均的状况反倒越来越严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土地所有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反封建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一一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规,先后提出“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政策,目标是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1.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土地所有制)

土地革命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了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1928年12月,湘赣边区政府根据井冈山地区一年来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后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按人口平均分田,或按人口和劳动力兼顾分田,土地一律国有。但这种制度部分规定不利于土地革命的发展。

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及少田的农民耕种使用”。

1931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宣布,“土地归农有,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所有。至此,中央苏区土地地权政策真正从“国有”回归到“民有”。

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也基本形成: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减租减息

抗战时期,由于实行了抗日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由没收地主土地转变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把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初步发动。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确立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承认农民是抗日和生产的基本力量,因此要扶助农民,实行减租减息;二是承认大多数地主是要求抗日的,一部分开明士绅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应交租交息;三是承认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现时代较进步的。

1943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要求各地认真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减租减息运动进入老解放区“查租”,新解放区彻底减租减息的阶段。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是一种过渡改良的土地政策,一方面,通过减少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来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要求农民自觉交租交息,以缓解地主阶级对土改政策的抵触,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争取地主阶级对抗日战争的支持。

3.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年)耕者有其田

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巩固解放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规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大纲要求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这一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同国共对峙时期相似,因而其土地政策与那时也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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