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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06月13日 14:15来源:国土资源部点击量:0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督察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事项,应当接受督察机构审核监督;任何单位、个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均可向督察机构举报。

二是规范土地督察工作,细化督察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结合土地征收审核、违法案件举报线索等,确定实施督察工作并组织成立督察组等。

三是强化土地督察效力,监督地方政府改正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应当向其发送督察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等。

四是严格对督察机构的法纪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督察机构不直接查处案件,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等。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7月12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信封请注明“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dc@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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