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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年07月26日 17:32来源:点击量:0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我市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它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计划,2016年力争9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6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通过验收,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附: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3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明确目标任务和序时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它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符合条件拟不开展确权的镇街和村居应报区政府批准、市农委备案;整区不开展确权的,应报市政府批准。2016年力争9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6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通过验收,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2.严格落实“确实权、颁铁证”。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确地为主、进度服从质量、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遵循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登记发证、建档入库“六步工作法”,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确权到地到户,做到承包地块、四至、合同、证书“四到户”和承包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对农户承包地块的实测面积大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必须据实确权给原承包农户,不得收回重分或留作集体机动地,要把土地权益明白无误地交到农民手中。

3.及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结合南京实际,对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省检查验收要求,按照边工作推进、边检查验收的要求,对完成土地确权各项规定程序的地区及时组织验收。村、镇街正式验收前,各区应组织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对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等开展专项检查,并提供专项核查报告或鉴定结论。加快开展确权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工作,逐步实现省、市、区三级信息应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对系统数据导入过程的监督及录入结果的检查,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做到数据库信息与纸质档案资料相符。着力推进确权原始档案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完整、文件材料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制作质量良好,推进确权档案信息化,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做好衔接。

二、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4.激发农村承包土地权能。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有序流转,积极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鼓励农民以承包地出租、入股等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国家部署,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5.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坚持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严禁各级政府、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形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整村、整组流转承包地的,必须取得全体农户的书面委托,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行流转承包地;严禁各级组织或个人私自截留土地流转租金,防止少数基层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6.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加强区、镇街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长效”的市、区、镇街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做好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指导机制,鼓励采用粮食等实物计价方式,建立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稳增长机制。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在正常流转收益基础上实行二次分红。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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