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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08月26日 15:45来源: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荆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异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而在本区域内申请的贷款;在本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在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用本地房产抵押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凡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本区域以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异地购房贷款。该贷款以借款人在本地已有的合法房产或第三者合法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房产抵押的,应提供贷款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质押物作担保,须签订担保书或质押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凡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本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办事处)申请异地缴存贷款。该贷款以借款人在本地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第六条 凡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本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用本地房产抵押贷款的,可凭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购房手续在房产抵押物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办事处)申请贷款。该贷款以借款人在本地自有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第七条 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抵押物价值确认等执行《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在荆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异地购房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应持异地购房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领取《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连同下列资料交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全户基本情况表,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单身的出具婚姻承诺书)。

2、符合规定的所购房商品房合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发票或契税发票。

3、用本地房屋抵押担保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担保人(出质人)须提供本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和能证明与共有人婚姻关系的证明。

(二)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抵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三)经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审核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应按规定同配偶、抵押人(及共有人)、担保人(及共有人)到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质押合同》、《担保书》。

(四)用房屋作抵押的,借款人到房屋座落区、县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第九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荆州区域内或区域外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应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及荆州区域内或区域外购房手续、到购房或抵押物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各营业部(办事处)领取《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连同下列资料交中心各营业部: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全户基本情况表,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单身的出具婚姻承诺书)。

2、符合规定的所购房商品房合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首付款发票或契税发票。

(二)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抵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异地缴存人员登记模块里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经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审核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应按规定同配偶、抵押人(及共有人)到中心各营业部(办事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质押合同》。

(四)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质押合同》到房屋座落区、县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以上手续办妥后,由中心营业部(办事处)向受托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受托贷款银行按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后发放贷款。期房贷款的用转账方式将贷款转到售房企业在银行指定的帐户上,现房贷款的将贷款转到借款人个人帐户上。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在本地缴存的职工可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在本区域外缴存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还贷按缴存地中心提取公积金还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中心营业部(办事处)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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