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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2016年11月03日 17:33来源:央广网点击量:0

民以食为天,“三农”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土地问题又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中办、国办最近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国务院新闻办11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了《三权分置意见》的相关情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以我们称之为“两权分离”。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到二、三产业就业,但是土地是农民基本的保障,现在通过经营权另立,也就是说农民把自己不种的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这样就实现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并行。一方面防止农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稀缺土地的使用效率

韩长赋说,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但是,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中,还存在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对此,《意见》也作出了规定。韩长赋概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韩长赋说,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要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绝不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

二是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等。《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也作出了相应规定:首先是明确了经营权的内涵。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比如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等。

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意见明确了实行“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性,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了落实“三权分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的任务要求。

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现在又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必将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关于这个话题,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胡定寰教授做出了分析点评:

胡定寰:关于“三权分置”中“三权”之间的具体关系,文件讲的非常明确。第一,农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等有处分的权利。第二,土地承包人,也就是原来的农民,他们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土地享有长期承包的权益。第三,土地的具体使用者,也就是土地经营人对流转土地享有一定时期内的耕作和收益的权利。明确“三权分置”的关系,使我们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得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指向。

那么,“三权分置”对现代农业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呢?第一,我觉得是能确保有土地经营意愿和有能力的人来耕种、经营土地。“三权分置”从法律上保证了土地经营者的权利,可以确保他们长期利用土地,使他们就可以放心的在土地上进行投入,也可以使得家庭农场或者农业企业稳定的享受投入以后所产生的利益。

“三权分立”对保障农民利益的发展的意义在哪里呢?因为农民的利益是由承包权来保证,所以谁也不能拿走农民的合法利益,而且农民通过土地承包权可以进行贷款,也可以通过把承包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然后可以获得承包费。

对于我们国家农业的发展来说,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因为它对于我们国家扩大经营规模,使有能力的人来经营农业,使我们的农产品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都有着非常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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