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①,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锂、锶、重晶石、石灰岩、菱镁矿和硼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锂矿(固体)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围岩稳固程度和矿体厚度的不同,锂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为78~84%(详见表1)。
(二)选矿回收率。
在保证生产合格锂精矿产品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锂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三)综合利用率。
在锂矿中常有铍、钽、铌等共伴生。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达到表3中所列含量时,应对该有用组分进行综合利用。其中:综合回收2种稀有金属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综合回收3种以上稀有金属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当锂矿为锂辉石-花岗伟晶岩矿石类型时,钽、铌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率不低于15%。
二、锶矿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锶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地下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