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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2017年01月09日 10:07来源:颍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点击量:0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联合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指出,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宅基地的行政审批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用地。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单宗分散的宅基地申请,应当整村推进集中兴建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对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美丽乡村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办法》明确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程序。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程序主要有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建设等。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申请审批程序主要有公示、申报、审核、审批等程序。

《办法》指出,县级政府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当年度该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市政府在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县级政府将同等数量的村庄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涉及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年内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上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其中,将申请宅基地农户腾退出的村庄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在2年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县级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市政府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

县级政府是复垦责任主体。设立宅基地退出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级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级政府按每亩不低于3万元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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