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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能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017年01月19日 17:20来源:点击量:0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块地的土地使用权。我公司已同政府签订了相关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动工兴建办公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下发给我们。请问我们何时才能对该土地进行“无形资产”的核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规定: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只要已经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土地出让合同,也取得了该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在会计上就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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