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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关于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04月01日 16:41来源: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点击量:0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此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

联系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唐汉生

联系电话:0746-7727971 13974695108

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潇水大桥南花坛以南,滨江明珠以北,潇水路以西,紫金北路以东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2017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房屋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四、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 收 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国土资源局。

五、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草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 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对拒不腾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座落的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2、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出现防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 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被征收人只能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安置方式,不能选择同时两种方式合并执行。

(二)安置对象

条例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地范围内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且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单位、住建、国土、公安、乡镇、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其中①被征收户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②被征收户有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必须按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后,方可给予安置。③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间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准。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15.3万元(购房补贴11万元,社保扶持费4.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15.3万元/人的标准,以建设成本价折成住房安置面积作为标准安置房指标。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公布。

(3)安置房建设地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被征收人全部就近在潇水壹号棚改区域安置。

(4)安置房户型和面积。本次安置房户型有三室二厅、四室二厅两种户型,厨卫配套齐全。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在115-150㎡之间。

(5)安置房土地性质。由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不同,新建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出让地和国有划拨地。国有划拨地安置房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6)安置房价格

①根据安置对象不同,安置房分为国有划拨地安置房和国有出让地安置房。

②符合购买国有划拨地安置房条件的可以转为购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即补交土地出让金),其所购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

③安置房价格分为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和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a、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成本价+国有划拨用地成本价+税费。

b、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成本价+出让地楼面地价+税费。

(7)房屋置换程序

①公布置换地点及房型

②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时间顺序号确定先房顺序号,同一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的以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③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置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置换房差价。

(8)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标准安置房指标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补差,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

(9)征收人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拆除完毕房屋之日起过渡期内,确保安置房达到竣工验收交付条件,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产生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但土地出让金除外。原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证件(房产证、土地证),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10)安置地经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被征收安置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批准建房的手续。

2、房屋征收的安置,以户以栋为单位安置,只安排一次。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征收,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进行安置;两处或以上同时被征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3、搬家费及过渡安置费标准

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标准1000元/户,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实行房屋置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以月为单位600元/月,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房屋置换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安置费用应一次性支付。过渡期间,被征收户原则上暂时免费入住永水公租房,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自负。但入住者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费。

八、违法建筑及附属物的处理

按照县控违拆违规定认定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折劳务费。截止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将依法强制拆除,劳务费由违法建筑修建人支付。

九、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的一次性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二)征收范围内的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设施的拆除由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人适当给予工资及材料费补偿。

十、奖励与补助措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二)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100%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每户每栋奖励10000元,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95%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每户每栋奖励5000元,

(三)支持工作奖。对于支持工作提前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奖励外,以户以栋为单位设支持工作奖另行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20天内拆除房屋并腾地的,每户奖励8000元。

(四)房屋置换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安置房交房之日起五年内按实际安置住房面积1.5元/㎡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十一、征收款及奖励、补助款支付

协议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时搬空腾房奖、支持工作奖在被征收户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空拆除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置换物业补助在调换交房时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每完成一个范围内的腾房工作,支付该范围内应支付的奖励。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拒绝腾空房屋、不交出土地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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