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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017)

2017年05月16日 11:15来源:张掖市政府点击量:0

近日,张掖市人民市政府同意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张掖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张掖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

张掖市农村土地确权——土流网

张掖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稳步推进房屋所有权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农村权籍调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2018年年底前为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号);

7.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8.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9.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5月底前)

1.制订方案。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

2.准备资料。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印制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所需的表格等资料,梳理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影像资料、地籍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和数据库等。

3.业务培训。采取现场观摩、集中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将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流程、表簿证填写、遗留问题处理等实务作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切实提高成果质量。

4.宣传动员。各县区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试点阶段(2017年6月底前)

各县区要先行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乡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推进工作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三)确权登记发证阶段(2017年7月-2018年11月)

各县区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维护稳定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穿插进行的方式,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根据城镇化发展步伐和农民房屋权益需求在县域内合理确定时序,优先安排公路沿线、乡镇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发展较快村镇的农房调查工作,同步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于2018年11月前全面完成,其中2017年完成任务量的40%。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年底前)

各县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要全面进行自查,并申请市级验收,市上验收通过后,向省级提交抽验申请,验收细则另行下发。

四、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本县区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领导小组作适当调整(名单附后)。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牵头负责,加强与财政、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密切合作,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3.细化政策规定。各县区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结合本县区实际细化相关政策,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制订政策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避免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在权籍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4.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同时,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二〔2016〕27号)中“新增费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的要求,按照财政经费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做好经费保障。

5.确保成果质量。此次确权登记发证要在已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质量检查体系,县区政府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进行逐项自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功能齐全、正常运行。同时,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单位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成果质量和数据资料安全。市上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县区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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