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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油气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

2017年05月22日 09:06来源:国土部点击量: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678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信息中心、评审中心、经研院、油气中心、基金中心:

根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7〕409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组织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专项调研,现将调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支持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017年5月4日

附件: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党组关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部署,按照部“责任落实年”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在加强对福建、贵州两个试点地区的跟踪指导基础上,开展调研工作,扩大覆盖面,掌握普遍规律,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夯实工作基础。特制订本调研工作方案。

一、调研主要内容

(一)重点了解的有关工作情况。

1. 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统计以及矿山储量年报等。

2. 储量登记库基本情况。重点是现有数据库涉及的矿种、矿区以及储量参数和空间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等情况。

3.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利用情况和已有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成果情况。

4. 现有储量登记库与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的衔接情况。

(二)重点研讨的几个问题。

1. 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单元范围如何确定。确权登记所涉及的矿种以及勘查程度、矿产资源储量类型、资源储量规模如何确定等。

2. 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权限及管理分工。包括在不同矿种、不同规模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确权登记权限及管理分工权限,以及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划分等。

3. 目前现有技术标准规范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制度是否能满足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如何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登记及时、内容客观真实。

4. 推进本省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对象及范围

(一)调研对象。典型矿山企业,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

(二)调研范围。覆盖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16个省份。

三、调研方式

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相结合。对典型矿山,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平台开展实地调研,召开调研地区各级管理部门、评审机构及有关专家座谈和研讨。

四、调研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开展调研。2017年6月,利用1个月的时间分成8个调研组赴16个省开展调研工作,各调研组分别形成调研报告。

(二)调研总结。7月底前,汇总各调研组报告,形成提交调研总报告。

(三)形成技术要求。根据调研总报告,由部油气中心针对确权登记制度管理方面问题,部评审中心针对确权登记技术方面问题,于9月份提出解决问题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形成技术要求。

五、调研组组成

设8个调研组,由储量司、部评审中心、经研院、油气中心、基金中心等单位领导带队,成员由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点省及部分省份有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一组 广东、广西

第二组 四川、云南

第三组 湖北、湖南

第四组 山西、内蒙古

第五组 辽宁、吉林

第六组 浙江、江西

第七组 山东、河南

第八组 陕西、甘肃

六、调研成果

(一)调研总报告。

(二)研究成果报告。

各组调研的具体时间、调研组人员组成另行通知,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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