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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

2017年06月06日 09:09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诉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记载附卷,不再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勘测调查清点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于上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其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综合运用协调、听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涉及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证据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

(三)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就近、及时、便民”的原则,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将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政策、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等信息列为主动公开的内容。

四、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群众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指导村居组织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和养老保险方案并公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相关解读:

针对山东省近年来征地管理工作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意见》以有效解决群众诉求为重点,对现有征地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是补充增加征地相关程序。对征地公告内容进行补充,要求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予以明确,要求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在土地征收前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对当前各地普遍实行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这一简便易行的做法予以规范,要求实行包干补偿的,应征得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公告;对涉及征地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按照“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对征地行为实体和程序的诉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解决行政行为主体与行政应诉主体不对称问题,将行政复议化解融入征地全过程,实现行政争议化解重心下移。

二是规范完善征地相关程序。对征地调查、清点、确认程序予以完善,提出对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过程中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记载说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引入公证程序。

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至少5年调整一次,同时,可在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过程中引入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以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严格落实征地管理各项制度。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公示材料的公开方式、公开途径及公开内容,明确所有征地信息必须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予以公开;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职责,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

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意见》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家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内容,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山东省各地征地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实现征地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工作到位、救济及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征地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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