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和省住房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长治市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即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
二、工作目标
按照“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体拆除、成片改造”的总要求,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缩短过渡期,减少周转费。2017年底前完成市直部门所属棚户区改造任务,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安置模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模式:
(一)政府搭建平台安置。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选购普通商品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用于被征收人选购普通商品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租赁公租房或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所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分户认定标准
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且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
五、安置补偿
(一)产权认定及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同地段或相邻区域普通商品房时点价格确定。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主,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辅进行认定,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公产住宅房屋的,按照每平方米744元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完全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未购买部分按照每平方米744元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完全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贴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附属设施补偿按照《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及《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执行(详见附件)。
(三)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
(四)过渡补助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补助按每月45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过渡补助按被征收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过渡补助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