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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7〕36号

2017年09月14日 09:07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量:0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规定开发商如果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购房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对违规开发商采取惩戒措施。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成公积金〔2017〕36号意见全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7〕36号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

二、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积极筹措资金,统筹调度,确保职工刚需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充裕,额度充足。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窗口、贷款受托银行和住房担保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房管部门建立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扣减信用分处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28-86279032。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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