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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铜陵户籍新政策: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全文

2017年09月20日 14:05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铜陵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全市累计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达17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完善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市人社局参与)

(二)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限制。要通过信息化应用,简化程序,拓宽落户通道,方便快捷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分配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财政局牵头)

(四)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测算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五)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局牵头)

(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时,将县区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情况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等纳入测算因素,支持县区拓宽建设融资渠道。实行PPP财政奖补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开展特色小镇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农发行,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不动产登记(地、房、林、农)信息系统建设。出台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今年在全市每个乡镇各选择1个村先行试点。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力争今年底实现全市涉农县区全覆盖,形成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和交易中介功能。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的同时,努力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我市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地办法,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牵头)

(八)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架构,落实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政策,确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将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口(包括农民工、新就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市场化租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建立定期公布保障房准入条件的动态机制,建立动态的保障房准入条件公布机制,适时降低保障门槛,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将中低收入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市住建委牵头)

(九)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让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使用权益,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方便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公积金“账随人走,钱谁账走”,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公积金中心牵头)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和保障待遇等。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落实省财政对市县给予补助的缴费补贴政策,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牵头)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实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工程,保障落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有学上、上好学;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按照“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的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少年儿童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初中阶段转入我市,并在我市落户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资格;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十三)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要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文旅委、市体育局,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四)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省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市县统计公报。同时利用大数据,进一步提升人口推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市统计局、市公安局牵头)

(十五)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县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牵头)

(十六)强化政策效果。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铜陵市试点实施方案》(铜政〔2015〕31号)、《铜陵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铜政〔2016〕6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的实施意见》(铜政〔2017〕24号)等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新型城镇化试点市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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