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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年09月29日 14:53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桂政办发〔2017〕10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根本利益不受损、合法权益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以及省、市配套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我县2017年计划实施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12个,项目区共涉及棚改户3097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3.85万余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桂阳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鹿峰街道、龙潭街道、黄沙坪街道、正和镇政府。

四、工作原则

(一)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一律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执行到底,一个标准补偿到底”的原则进行。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腾房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严格按照《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80日内。

六、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办法及规定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主体部分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县城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同等面积内互不找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上浮20%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商品房市场单价结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主体部分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1.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棚改办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2.补偿办法:由房屋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进行货币化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别且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将被征收人在同一城区范围内的其他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足50平方米给予货币化补偿。补足建筑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政策,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对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参照《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7〕17号)予以认定与补偿;对认定为无手续的违章建筑,能主动配合房屋征收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评估价格的60%予以奖励,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八、搬家费

普通住宅、非住宅类(不含杂房)搬家费按2000元/户计算(按二次搬家一次性补偿)。

九、其他设施迁移补偿费

其他设施迁移补偿费:空调400元/台;水表1800元/个;电表810元/户;三相动力表3800元/个;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普通热水器300元/台;有线电视360元/户;宽带网络400元/户。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以执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为凭),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偿费。

十一、室内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含公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价格由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十二、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一)上浮奖励。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别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评估单价上浮20%予以奖励。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公房以及非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单价上浮10%予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给予2万元/户的按期签约奖励。

(三)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1万元/户的按期搬迁奖励。

(四)集体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以栋、单元、组等为单位,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1万元/户的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五)寻找房源奖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安置房源的,按(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寻找房源奖励。

(六)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奖励。

(七)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一年之内在县城市规划区购买新旧住房安置的(新建商品住房凭房屋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为准;购买二手房屋凭不动产权属证为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

(八)物业管理费补助。对被征收房屋按其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九)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按3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

十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一)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给予2万元/户的按期签约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1万元/户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集体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以栋、单元、组等为单位,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1万元/户的集体签约搬迁奖励。

(四)物业管理费补助。对被征收房屋按其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五)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按3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期定为24个月,按500元/月补偿一次性付清。

十四、付款方式方法

(一)县财政应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二)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同时实行先腾房后付款,房屋征收补偿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账。

十五、其他事项

(一)签订正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的设备设施(含二次装修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关损失。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四)房屋评估费用计入征收成本。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34号)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县棚改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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