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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洛政发〔2017〕22号)

2017年10月13日 15:19来源:洛南县政府点击量:0

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发〔201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洛南县棚户区改造

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同时完成棚改计划任务和实现资金平衡“两篇文章”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陕财办预〔2017〕67号)、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建〔2017〕44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洛南县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国开行2015年以前经过“三统一”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和2016年以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贷款承接主体为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全市棚改项目还款资金归集职责;洛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为洛南县棚改项目的法人(实施和承接)主体。

第二章  贷款申报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审查

(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收支平衡评价。

(二)对于能够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达到收支平衡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审议会议,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棚改办、县城投公司共同参加并审议。

(三)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纳入国家棚改计划。

第六条 审查内容

领导小组会议对棚改项目申报贷款进行审查:

(一)贷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

(三)贷款额度情况。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财力是否能够支付。

(四)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与当地水平相吻合。

(五)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做到平衡,不给地方财政增加负担。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并不限于:腾空指定土地出让收入和安置房差价收入、配建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等。

第七条   贷款申报

(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棚改任务和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贷款申报额度。

(二)由县棚改办落实相关手续后,逐级申报贷款。所有项目申报贷款资料在上报省国开行、市棚改办的同时,抄报市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和县城投公司。

第三章  还款准备

第八条  建立洛南县棚改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制度,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归还棚改贷款本息。

(一)县财政局根据市城投公司每年11月底前测算的我县下一年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及时筹措还款准备金,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国开行贷款还款准备金专户。

(二)县棚改办按照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将还款资金划入县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再由县城投公司划入市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

(三)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来源:

1.棚改项目自身收益。主要包括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以及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2.本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每宗土地出让完毕,由县国土局计算、县财政局将10%收益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

3.县政府财政预算。县财政将该年度的归集项目本息差额部分纳入当年预算。

(四)项目收入动态还款。棚改项目的自身收益按照“封闭运行、全额归集”的原则管理资金。县棚改办开设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各棚改项目自身收益存入专户。资金支出需经县棚改领导小组审定,专项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和棚改项目的投入。

第四章 各方责任

第九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县棚改办为全县棚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棚改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为全县棚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争取中省资金支持,指导和监管全县各棚改项目资金使用,筹集全县棚改项目贷款还款资金。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棚改项目初设条件,规划棚改项目的安置地块和商业开发地块,审批棚改项目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

县国土局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资金收缴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划转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筹集国开行还款准备金。

县城投公司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使用、归集、偿还与管理工作,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将全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县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2015年及以前项目纳入债务系统),并将收入及支出平衡执行情况报县人大相关会议审议;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借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自身收益管理

1.腾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县棚改办腾空各棚改项目用地后,由县国土局统一收储监管,在县棚改办与住建局确定项目区土地分区用途和规划前提下,县国土局按既定的规划设置条件,组织公开出让或划拨,出让收入和有偿划拨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县财政局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足额将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划转县棚改办开设的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2.棚改项目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发布后,国土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棚改办和县城投公司抄送棚改项目土地招拍挂有关信息,棚改办和县城投公司分别向市级管理部门上报棚改项目土地招拍挂有关信息。

3.棚改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及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管理。县财政局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将棚改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及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划转至县棚改办开设的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4.2014-2016年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棚改项目收益核对,并签订监管协议;2017年及以后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棚改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贷款、还款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变化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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