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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临清市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年10月17日 16:35来源:临清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临政办发〔2017〕 号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的通知》和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字〔2015〕3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临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村居民点的规划方向为一般农田,面积30亩以上成方连片居民点复垦后可申报挂钩项目。

(二)对于只拆不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报临清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录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系统的项目区可使用挂钩指标。

二、有关扶持政策

对增减挂钩项目,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一)资金使用要求。政府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镇、街道财政帐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复垦费、新居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入户测量评估经费、申报验收资料费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或农民发展脱贫产业的资金支持等等。

(二)补偿标准。项目实施完成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批复后,市政府按净增耕地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鼓励整村搬迁复耕,对于整村拆除复耕或拆除复耕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另外奖励2万元/亩;拆除复耕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亩。涉及与上述复垦地块相连的坑塘和残次林地可以一并复耕,验收完后,享受占补平衡政策,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经批准全村拆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区资金拨付方式。在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内,安置区开工建设,市财政拨付30%的补偿资金;安置区主体完成后,拨付20%的补偿资金;拆旧区完成拆旧任务后,拨付30%补偿资金;项目完成并经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实际净增耕地面积拨付剩余20%补偿资金。

(四)只涉及拆迁不涉及安置的增减挂钩项目区资金拨付方式。在聊城市备案后,开始动工拆迁,市财政拨付30%的补偿资金;全部拆迁后拨付20%的补偿资金;拆旧区复耕完成后,拨付30%补偿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实际净增耕地面积拨付剩余20%补偿资金。

(五)居民点内部拆建,不涉及占用新增耕地的村庄资金拨付方式。在聊城市备案后,开始动工拆迁,市财政按申请净增耕地面积拨付30%的补偿资金;全部拆迁后拨付20%的补偿资金;拆旧区复耕完成后,拨付30%补偿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实际净增耕地面积拨付剩余20%补偿资金。

三、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广泛宣传,搞好动员,全面抓好落实。

(一)各镇街要尽快摸清底数,做好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衔接,积极为条件成熟的村居搭建平台,牵线搭桥,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指导、现场勘测服务和政策咨询,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资料。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安置区规划设计审核、安置区建设工程监管,安置区建设实施进度及房屋质量监督、审定,并做好住房建设材料收集、上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区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区的前期调查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及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确保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取得预期成效。

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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