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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出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实施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8日 13:41来源: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出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一户一宅”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切实做好旧宅地拆除、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实现土地占补平衡,达到“挪穷窝、斩穷根”的目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旧宅基地为:搬迁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旧宅基地拆除复垦为:搬迁农户搬迁至新居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或搬迁群众自行拆除其旧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或平整土地后进行生态恢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为合理的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迁出区旧宅基地。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作为《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工作职责: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的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的方案申报审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负责收回旧宅基地产权证,办理安置点新房产权证;负责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统筹安排使用。

县林果中心负责迁出区生态恢复的方案审查、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各乡镇政府是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与搬迁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除协议,旧宅基地建筑设施拆除、面积丈量、土地复垦、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在搬迁对象确定后,乡镇政府对搬迁农户旧宅基地、附属设施地和间隙地面积进行丈量并分别造册登记,由农户在登记册上确认签字;乡镇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除协议。

第九条 将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纳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时限:一般为项目实施第二年;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按搬迁入住新房后具体日期计算。

第十一条 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标准:

(一)旧房拆除:拆除旧宅基地残余房屋设施,并挖出地基部分设施;

(二)土地复垦: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三)生态恢复:平整土地后,结合退耕还林或荒山造林相关政策,由县林果中心或乡镇政府按相应标准组织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

第十二条 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方式:

(一)搬迁农户自行拆除并复垦:搬迁农户在搬迁至新居一年内,按照与乡镇政府签订的旧房拆除协议,及时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并进行土地复垦。

(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并复垦:搬迁农户在搬迁至新居一年内,因自身特殊原因无能力拆除或未按协议要求及时拆除旧宅基地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旧宅基地并进行土地复垦。

(三)对旧宅基地靠近林地的,在旧宅基地拆除并平整土地后,由县林果中心或乡镇政府按相应标准组织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

第三章 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县发改、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按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 组织验收:

(一)乡镇自验:对旧宅基地及其它附属设施拆除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阶段性验收。

(二)部门复验:对实行土地复垦的,完成土地复垦并由乡镇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对实行生态恢复的,在乡镇自验合格后,报请县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政府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县国土和林业部门组织复验。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组织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相关任务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搬迁农户在搬迁新房后非法买卖旧宅基地或出租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它政策

第十六条 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产权归属: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实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即复垦的地块面积比建新占用的地块面积大而节余出来的面积),可用于县乡城镇建设使用,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增减挂钩用于城镇建设的指标产生的转让收入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可用于旧宅基地拆除复垦补偿,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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