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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9日 10:42来源:嘉峪关市政府官网点击量:0

重磅消息!2017年《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出炉!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如何使用公租房?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在《管理办法》中找到答案。

住房——摄图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三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上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上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住房——摄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优秀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的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十七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的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和机动车辆,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提供的相关材料 

1.《嘉峪关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其它与婚姻、收入(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包含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就业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家庭基本情况证明、前期申请公示无异议证明)、住房(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房屋登记信息及其现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等)、车辆(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车辆登记信息)、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嘉峪关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8年; 

3.申请人属市属行政事业或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正式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6个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 

5.申请人及配偶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干部介绍信、编制单等)、社会保险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6.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峪关市的无房、无车证明; 

7.其它与婚姻、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8.直系亲属名下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 

9.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嘉峪关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2.已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引进人才; 

3.申请人在嘉峪关市无住房。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3.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 

4.用人单位的担保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嘉峪关市的无房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嘉峪关市的居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2年; 

2.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合同履行2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4.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5.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嘉峪关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嘉峪关市居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峪关市的无房证明、在嘉峪关市及户籍地无机动车辆证明; 

6.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7.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买卖、赠予等); 

(二)离婚不满3年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地户籍的; 

(四)申请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取得产权房屋的; 

(五)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 

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三区、民政审核。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报三区审核,享受低保的家庭由民政局审核低保情况。 

(三)市房管局复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三区统一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再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向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提交资料,住房保障科审核后提交市房管局局务会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配租、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顺序进行摇号选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50%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财政部门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每2年公布1次。 

第三十一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逾期仍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房管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承租人个人信用档案;市房管局处以承租人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委托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七条  市房管局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公租房所提供的资料,除个人申请以外,所有证明均由夫妻双方出具。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年龄未满25周岁应出具父母名下所属房屋证明(直系亲属名下在本市登记房屋超过120㎡以上或名下两套房屋及以上,视为具有资助能力不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职工(在职、退休)应申请酒钢、四〇四内部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3〕15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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