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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20日 11:54 来源:亭湖区政府

(四)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原则上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对于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五)控制建房面积。农村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标准,改造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备。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控制。各镇政府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又要防止改造后农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

(六)加强农房风貌建设。各镇要组织编制符合本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特色且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给农户参考。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本地传统建筑材料的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五个基本”,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自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建设农房的基本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八)多渠道筹措资源。各镇要采取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环境改善、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有机衔接,统筹支持危房改造项目。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鼓励志愿者帮扶,帮助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各镇应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

(九)完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规范有关信息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各镇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派专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工作,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同时,各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主要内容包括宣传动员、会议记录、民主评议记录、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图片、实施方案及过程的台帐资料等,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考核。

(十)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镇要认真落实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6日前将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区住建局;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区住建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及时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时,须提供:(1)户口本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2)改造前危房照片一张;(3)房屋设计图纸和方案。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于补助对象,评议结果在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并留照存档;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调查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提交的农户申报材料后,须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查结果由相关村进行公示,同时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并留照存档备查。

(四)审批公示。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调查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将材料退回所在镇,并说明原因。最终审批结果由村、镇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并留照存档,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镇签订改造协议,并督促施工。

(五)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各镇组织自查验收,并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区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和区委农办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报请国家、省、市验收。

五、时间安排

(一)9月上旬—9月中旬,各镇要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政策宣传、农户身份认定、申请书上报和镇级初审公示等工作。

(二)9月21日—9月25日,对通过镇级初审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区级审核,完成一户一档建档工作。

(三)9月26日—11月10日,各镇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和信息系统录入、一户一档材料报送工作;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

(四)2018年1月底前,区住建、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和区委农办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省、市提交验收报告,兑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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